No.9
“吹牛App”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0491民初16794号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青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情】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创作完成“微信表情系列1.0”,包括“大黄脸”等表情图标,后授权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在运营的微信软件中专有使用微信表情。北京青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青曙公司)运营“吹牛”App,该App主要用于社交聊天及购买游戏装备。2018年10月,二原告发现“吹牛”App中使用了“捂脸”“奸笑”“嘿哈”等六个聊天表情,与其在先使用的微信表情中对应的表情图标相同。二原告主张青曙公司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应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微信表情在圆形黄色面部造型基础上,通过眼部、嘴部、手势等神态的变化来反映人物的不同情绪,生动、形象、富有趣味,在线条、色彩运用等方面体现出一定的个性化选择和独创性表达,具有审美意义,构成美术作品。青曙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吹牛”App中使用了与涉案微信表情完全相同的聊天表情,使该软件的用户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微信表情,侵害了二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青曙公司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开支1万余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未提起上诉。
【点评】
本案系社交软件中表情图标被侵权的典型案例。随着社交软件的普及应用,表情图标已成为人们日常沟通交流中多样化且不可或缺的表达元素。表情图标的表现形式较为简单、设计变量较少,但仍可以通过颜色、线条、图形等元素的搭配、取舍体现创作者的独创性表达,可以构成美术作品。经营者愿意将自己的作品用于社交软件中供用户免费使用,以增加用户使用的趣味性和表达方式,但不意味着他人也能未经许可将这些表情图标用于自己的社交软件中。互联网免费共享的理念亦应尊重他人创作成果,摒弃恶意抄袭摹仿。
No.10
“员工私制电表对外销售”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01刑终329号
(2018)京0108刑初258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徐某
【案情】
许某曾系北京福星晓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晓程公司)外贸部主管,徐某原系晓程公司生产采购部采购员。2012年至2014年间,许某违反晓程公司相关保密要求,将其所掌握的含有四个核心程序源代码技术信息提供给他人,并伙同徐某等人使用上述核心程序源代码制作电表,通过其所实际控制的北京海马兴旺科贸有限公司(简称海马公司)向平壤合营公司出口销售相关电表,非法获利。其中,许某负责出口及销售电表,徐某负责采购电表元器件、加工及后续焊接等。经查,根据立项、研发等材料、非公知性鉴定、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及相关证人证言等在案证据,足以证实晓程公司享有涉案四个核心程序源代码的电表程序技术秘密,且采取了严格保密措施。另查,晓程公司主张其涉案技术研发成本为263万余元;徐某自认海马公司向其进货单价是155元,出口单价26美元;在最初与许某向朝鲜制售的2万套电表中其个人获利10万元,之后其与许某合作制造了三四十万个电表。2017年6月,徐某、许某先后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于2018年1月25日向一审法院提起公诉,认为许某、徐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等相关规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且后果特别严重,提请依法惩处。晓程公司当庭诉称二被告人非法获利巨大,仅出口退税就获利700余万元,给晓程公司造成巨额经济损失。一审法院认为,许某、徐某违反晓程公司的保密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有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据此,一审法院判决:许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300万元;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200万。一审宣判后, 二被告人均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