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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爽被判赔偿投资方6000万!
来源: | 作者:法工委秘书处 | 发布时间: 2023-10-07 | 1131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6年2月5日,海宁某影视投资有限公司与某广播电视台签订《电视剧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书》,许可某广播电视台使用涉案电视连续剧及其著作权,某广播电视台下属公司成为该剧投资方之一,投资比例5%,许可使用费合计7700万元;海宁某影视投资有限公司违约除应返还全部许可使用费外还应支付约定许可使用费总额100%的违约金。
杭州某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受海宁某影视投资有限公司委托,于2021年3月15日作出《专项审计报告》,载明涉案电视剧项目已收到五家投资方合计1.83余亿元的投资,截至2020年12月项目已支出费用合计1.74余亿元,其中演员劳务费1.21亿余元,所发生费用均已签订合同协议并已实际支付。
2021年8月,上海市税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追缴郑爽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合计2.99亿元。郑爽未提出异议,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议或起诉,并已在规定期限内缴清全部税款和滞纳金。
涉案电视剧已制作拍摄完毕,尚未申请发行许可。海宁某影视投资有限公司遂诉至松江法院,要求确认《策划服务合同书》及《策划服务合同书之补充合同》解除;被告郑爽退还服务费3050万元及利息,并赔偿经济损失6000万元。
松江法院于2021年12月16日作出一审判决:确认《策划服务合同书》及《之补充合同》于2021年2月24日解除;郑爽返还海宁某影视投资有限公司服务费3050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6000万元。一审判决后,郑爽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7月18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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