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增加输出数据的后处理。以上述案件为例,在得到设计好的物品展示页面后,还可通过设计其与其他物品展示页面的排序,增加输出数据的后处理。
白盒人工智能案件撰写的冗余技术特征问题
所谓“白盒”案件,即申请人针对人工智能模型的内部算法等做了切实改进的申请案件。当前,此类案件往往存在技术特征冗余的问题,即技术方案通过大量连接的模型和层组合以解决技术问题,但其中哪些模型和层起到关键作用则并不明确。对此,代理人应当熟知常见深度神经网络模型和层的作用,并结合发明要解决的问题以及常见深度学习模型和层的作用,确定最关键的模型或层;发明人也应向代理人详细说明模型改进的各个层和要素的作用,避免撰写出来的申请文件丧失应有的保护范围。
以某个能够高准确率预测用户的语音输入结果的语音输入法相关申请为例。该技术方案共有12个层,其中,LSTM层起到了构架上下文语义联系的作用,是时序音素序列中最关键的层;多头注意力模型的作用在于突出输入语音中最重要的部分;融合层能够融合时序音素序列与上文语音,结合进行下文语音预测。可见,上述三个层是本申请中起到核心作用的层,在构造权利保护范围时,应以这三个层为技术特点去撰写权利要求。
人工智能案件对于算法和智力规则的规避
人工智能本身是一种模型,是一种抽象的算法,只有运用到产业化、商业化场景中,才可能具有一些技术可专利性。对于人工智能相关专利申请而言,如果权利要求涉及抽象的算法或者单纯的商业规则和方法,且不包含任何技术特征,则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应被授予专利权。但如果权利要求中除了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还包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就整体而言并不是一种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则不应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对一项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权利要求是否属于技术方案进行审查时,需要整体考虑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特征。如果该项权利要求记载了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采用了利用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并且由此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限定的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述的技术方案。例如,如果权利要求中涉及算法的各个步骤体现出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密切相关,如算法处理的数据是技术领域中具有确切技术含义的数据,算法的执行能直接体现出利用自然规律解决某一技术问题的过程,并且获得了技术效果,则通常该权利要求限定的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述的技术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