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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人真事改编电影的侵权风险和预防措施
来源: | 作者:法务秘书处 | 发布时间: 2024-08-15 | 3442 次浏览 | 分享到:

中国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法务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    王冬梅

《中国电影产业交易运作指南:规则、合同和案例》作者


一、引言

    真人真事改编的电影一直都是电影市场不可或缺的类型影片,近几年电影市场中票房排名靠前的影片都有该类电影的身影。真人真事改编电影的故事来源于真实生活,易于引起观众的共情,获得观众的喜爱。同时,真人真事改编创作的电影也因为涉及真人真事而容易引发侵权纠纷。真人真事改编创作电影的过程中可能侵犯何人的何种权利?在真人真事改编创作电影的过程中应该采取何种措施才能避免侵权?本文将从法律和实践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和解答,并从实践操作的角度提出一些建议供参考。

二、真人真事改编电影涉及的法律问题

(一)事实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根据著作权法第五条的规定“本法不适用于:(二)单纯事实消息”,事实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这里的事实包括新闻事件、历史事件、科学事实、司法判例等。

     事件本身属于事实和思想的范畴,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因此,任何人均可以基于真实事件创作作品(例如文字作品、视听作品等),并且不需要就真实事件的使用取得著作权授权。例如:2022年重庆人众志成城合力扑灭山火的事件感动了每一个中国人,自媒体作者将该事件制作成短视频,漫画师以该事件为原型创作漫画作品,影视公司以该事件为故事原型创作影视作品,该等作品的创作均无须取得著作权授权。

     基于真人真事创作完成的作品属于表达的范畴,受著作权法保护,该等作品的创作者享有著作权。同样以重庆山火事件为例,自媒体作者是重庆山火事件短视频的著作权人,漫画师是重庆山火事件漫画作品的著作权人,影视公司是重庆山火事件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任何创作者均有权从不同角度使用真实事件各自独立创作作品,虽然各个创作者讲述的是同一个真实事件,但是由于各个创作者创作的作品均是独立创作完成,没有相互抄袭,因此相互之间并不构成侵权。

     如果某个作品中既包含真实事件的内容,又包含其他创作者基于真实事件创作完成的内容,则在该作品中使用其他创作者基于真实事件创作完成的内容需要取得相关著作权人的授权,但就使用真实事件的内容则不需要取得任何人的著作权授权。同样以重庆山火事件为例,漫画师就重庆山火事件创作的漫画作品受到大众的喜爱,影视公司想使用该漫画作品制作影视作品的宣传海报,则影视公司需要获得漫画师的授权之后方可使用该漫画作品,但是影视公司使用重庆山火事件的故事创作电影则不需要取得任何人的著作权授权。

(二)真人真事改编电影的人格权问题

    虽然真人真事改编电影中涉及的真实事件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是事件中涉及的原型人物享有人格权,受人格权相关法律的保护。因此,在此类电影的改编创作过程中需要注意原型人物人格权的相关问题。真人真事改编电影涉及人格权的相关内容主要包括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姓名权以及公众人物隐私权等。

     1、名誉权

     根据《民法典》[1]和《电影产业促进法》[2]的相关规定,以真人真事或特定人为描述对象的文学、艺术作品中不得含有对他人进行诽谤、侮辱的内容,不得侵犯他人的名誉权。否则,受害人有权就创作者侵犯名誉权的理由追究创作者的责任。在耿广恒等诉中国评剧院关于电影《夺印》侵犯其父耿景宜名誉权一案中[3],法院认为,电影《夺印》中的反派角色陈景宜与原型人物耿景宜形成了对应的关系,电影描述陈景宜叛党、拉拢腐蚀干部等细节内容存在失实,过于夸张,具有侮辱之意,侵害了耿景宜的名誉权。可见,制片公司在以真人真事改编创作电影的过程中,应尽可能在尊重真实事件的基础上进行艺术创作和改编,避免侵犯事件原型人物的名誉权。[4]

     2、隐私权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5],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在真人真事改编创作电影的过程中,尽可能以公开的资料、事件或原型人物授权的内容和讲述的故事为基础改编创作电影,对于未公开的原型人物相关信息和资料、原型人物明确不同意改编的内容或原型人物不愿意公开的内容,制片公司应尽量避免在改编创作过程中涉及或使用该等信息、资料和内容,避免出现侵犯原型人物隐私权的情况。

     3、肖像权和姓名权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6],制片公司若使用原型人物的肖像或姓名,需要获得原型人物或其近亲属的授权,否则,未经授权进行使用,会侵犯原型人物的肖像权或姓名权。在夏山泉等诉丽江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等关于电影《幸福花园》侵犯其姓名权一案中[7],法院认为,丽江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下属的丽江电影院在影片《幸福花园》首映期间,未经原告夏山泉同意或授权,擅自在其制作的广告中使用了夏山泉的姓名进行宣传,已构成侵害夏山泉姓名权的行为,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可见,制片公司在真人真事改编电影的过程中使用事件原型人物的姓名或肖像,均需要取得事件原型人物的授权或同意。

     4、公众人物隐私权

     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和大众的知情权是经常相伴出现且互相冲突的存在,这组关系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考虑到文章篇幅有限,作者在此不作过多分析,仅作简单介绍,供读者了解。

     公众人物的信息分为“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关的信息”和“与个人私生活相关的信息”。“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关的信息”包括公众人物的职业、照片、兴趣爱好、公众场合的演讲、媒体采访等信息,是公众人物为了获得普通大众的关注、获得更多的社会资源和社会利益,主动向普通大众“曝光”的信息,该部分信息不受隐私权的保护,普通大众获得该部分信息不构成侵权;“与个人私生活相关的信息”包括公众人物的父母、孩子的信息、日常生活、个人感情、家庭住址、性取向、性行为、DNA信息等信息,属于公众人物不愿意对外公开的、与社会公众利益无关的、涉及个人生活的信息,该部分信息受到隐私权的保护,普通大众不得非法获得或者对外披露该等信息,否则会侵犯公众人物的隐私权。

     因此,制片公司在以公众人物为原型改编创作电影的过程中,应充分利用公众人物“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关的信息”,从公共领域搜集公众人物的相关信息和资料,尽量避免使用公众人物“与个人私生活相关的信息”,避免出现侵犯公众人物隐私权和名誉权的情况。

三、制片公司避免侵权的防范措施

     针对制片公司在真人真事改编创作电影过程中可能遇到的侵权风险,作者提出如下建议和防范措施供制片公司参考。

   (一)电影立项开发阶段采取的防范措施

     1、获得事件原型人物的书面授权

     制片公司在开发真人真事改编电影的过程中,首要的工作即是找到事件原型人物,与事件原型人物进行沟通和协商,获得其书面授权,并就真人真事改编电影的相关事宜与事件原型人物签署授权协议。授权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授权改编的作品类型(电影或剧集)、授权改编的真人真事的内容范围、授权改编的期限、授权改编的性质(通常情况下为排他性授权)、授权改编的限制、是否同意授权使用原型人物的肖像或姓名等。[8]

     如果电影故事情节中涉及其他非主要人物[9](包括主要人物的亲人、配偶、同事、朋友等与主要人物产生交集或关系的人),制片公司均需要与该等非主要人物原型进行协商讨论,获得其书面授权或同意。之后,制片公司方可将该等非主要人物原型的故事加入到电影情节中,否则,制片公司可能面临侵犯该等非主要人物原型人格权的风险。

    此外,如果电影中涉及的事件原型人物已经过世,根据《民法典》[10]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相关规定[11],制片公司若要在电影中使用已过世事件原型人物的故事或相关信息,则需要取得原型人物近亲属的授权或同意,避免其近亲属以损害事件原型人物相关人格权的理由向制片公司提出侵权主张。

     2、及时对剧本内容进行审核

     在剧本创作完成后,制片公司应安排专业人员对剧本内容进行审阅,核查剧本中是否存在侵犯原型人物相关权利的内容,如果发现有侵权的内容,制片公司应及时安排编剧进行修改或删除,保证剧本终稿或拍摄稿中不存在侵犯事件原型人物相关权利的内容。从剧本创作阶段开始进行权利清理,有利于制片公司在初期就发现权利瑕疵问题,及时消除侵权隐患,避免后期因权利瑕疵问题影响电影的制作和发行,增加电影的制作成本。

     3、涉及历史文化名人的特殊题材影片需取得授权

     根据《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2017修订)》[12]和《电影剧本(梗概)备案须知》[13] 的相关规定,凡影片主要人物和情节涉及历史名人和文化名人等内容的,均需要出具名人本人或亲属同意拍摄的书面意见。因此,制片公司在办理关于历史文化名人改编电影的剧本备案申请过程中,国家相关主管部门会要求制片公司提供事件原型人物签署的同意改编的相关授权文件。这些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醒和帮助制片公司从电影的前期开发阶段就开始采取措施防范侵权的发生。

   (二)电影摄制阶段采取的防范措施

     1、邀请事件原型人物参与创作

     制片公司除了在立项开发阶段取得原型人物的授权之外,还应在电影的拍摄制作阶段邀请事件原型人物担任项目顾问。一方面有利于随时与事件原型人物沟通故事的创作和修改,避免电影在摄制阶段出现权利瑕疵;另一方面制片公司可以在与事件原型人物的沟通和交流中获得在公共领域无法了解或获取的故事、资料或信息,有利于丰富电影的创作素材。

     2、注意虚构情节的创作限制和澄清

     为了让电影的戏剧性和冲突性更为突出,制片公司通常会在真人真事改编的电影中加入一些虚构情节。但是,考虑到真人真事改编电影涉及事件原型人物的特殊性,建议制片公司在创作虚构情节时,结合真实事件,合理增加虚构内容,不可为了电影的戏剧性和冲突性歪曲篡改真实事件,过度夸张人物之间的矛盾冲突、丑化事件原型人物的形象,避免侵犯原型人物的人格权。同时,建议制片公司在电影中对于虚构情节加以说明澄清,说明澄清部分可以放在电影的开头或者结尾处,使公众明白某些情节并非来自于事件原型人物的真实故事,以免观众信以为真,避免出现侵犯事件原型人物名誉权的情况。

     3、临时在电影中增加新内容需取得授权

     如果制片公司在电影摄制过程中需要临时增加新的尚未获得授权的内容,应在摄制之前取得相关权利人的授权,之后,方可使用新增的获授权的内容改编创作电影,避免制片公司因此而被相关权利人提出侵权或违约的诉讼。

     4、给予事件原型人物署名的权利

     在真人真事改编的电影完成片中,给予事件原型人物相应的署名的权利,署名形式可以表述为:“本影片基于【事件原型人物姓名】的真实故事改编”,最终的署名方式由制片公司与原型人物协商确定,并约定在授权协议中。

   (三)电影宣发阶段采取的防范措施

     因为电影中涉及的事件和人物已经为大众了解或熟知,有一定的观众基础,制片公司可以充分利用此点对电影进行营销宣传。制片公司可以邀请事件原型人物参与电影的营销宣传活动(包括首映礼、访谈节目等),利用大众对事件原型人物的了解和兴趣,吸引观众走进电影院观看电影。同时,事件原型人物参与电影营销宣传活动,也从侧面向观众和媒体传达了其对电影认可的信息,有利于电影的宣传和发行。

     另外,在电影的宣传过程中使用事件原型人物的姓名、肖像或个人资料等均需要取得原型人物的授权。建议制片公司在电影前期开发阶段就事件原型人物参与电影营销活动的相关事宜与原型人物协商一致并明确在相关授权协议中,确保电影宣传过程中可以随时使用原型人物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且不会出现侵权风险。

   (四)其他注意事项

     对于基于真人真事创作的小说、纪录片、名人传记或原型人物讲述的故事改编的电影,制片公司除了采纳本文提出的上述各项建议外,还需要另外取得基于真人真事创作的小说、纪录片、名人传记等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或授权,方可制作真人真事改编的电影。否则,制片公司将侵犯该等小说、纪录片、名人传记等作品著作权人的相关权利。

四、结语

    从法律角度来看,真实事件可归纳至公有领域,在著作权法上并不存在改编风险。但由于真人真事改编电影涉及事件原型人物,如果未经事件原型人物授权或参与,很容易引发事件原型人物的不满,从而导致侵权纠纷的发生。制片公司应在电影制作的各个阶段采取防范措施,避免侵犯事件原型人物的人格权,保证电影顺利制作完成,顺利发行上映,维持制片公司的良好形象和口碑。

作者:徐青青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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