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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文静:在《著作权法》与《电影产业促进法》之间——摄屏行为引发的公私法适用之探讨
来源: | 作者:法工委 | 发布时间: 2024-02-23 | 2133 次浏览 | 分享到:



公法确定民事责任的路径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或争议解决机构常常称某当事人违反了某某公法规定,进而要求该方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这种情况广泛存在于医疗、建设工程、互联网等领域。很多时候,大家并没有去分析,公法中的规定是否属于民事规范及如何确定其属于民事规范。公法规定适用于民事案件的路径:1、私法链接性条款私法与公法之间的链接性条款可分为两类,一种是民事法律中的链接性条款,如《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二是公法中的链接性条款,如《网络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该条文的理解,依法指根据民事法律规定来确定是否要承担民事责任,该条规定对公法适用于民事责任的承担没有任何影响。因此,公法规定通过民法的相关规定链接进入民法的法域,符合民法法律适用方法。2、保护他人法律与保护性规范的违反公法规定之中,会有很多保护公民权利的法律,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是德国法律中侵权情形之一,但我国并没有该侵权类型。保护他人法律以保护作为民事主体的他人为全部或部分目的,其所规定的行为义务即已明确界定了行为人对他人的行为义务,是行为人对特定人或特定群体的私人而负的义务,有关论述可详见注释文献,本文不再赘述[3]。因此,就某公法规范是否可以适用于民事纠纷,需结合该规定的规范目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电影产业促进法》对合理使用认定的影响《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根据该规定的解释,本条规定是对在电影院非法摄录电影作品行为的禁止性规定,旨在保护权利人的著作权,在立法过程中,有意见认为该条规定禁止了合理使用,违背了著作权法的规定,但立法者因电影作品投入大、风险高、投资回报周期长的特点,依然立法规定了该内容[4]。因此,该条规定可以认为是保护他人法律之规定。一般而言,对于未经权利人许可而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除非有合理使用或法定许可之情形,否则都是侵害著作权的行为。关于摄屏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涉及作品类型的确定、合理使用情形是否符合等具体判断。事实上,按《著作权法》的规定,对电影录音录像亦很难构成合理使用。《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使该行为更无适用合理使用的空间。无论《电影产业促进法》如何规定,关于摄屏行为是否侵害权利人的著作权,均需回到《著作权法》的规定分析,但《电影产业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可能对侵权认定产生影响。综合上述分析,关于摄屏行为是否侵害著作权的认定,应在《著作权法》与《电影产业促进法》之间,存在公私法适用的链接分析。本文作者在四年前曾就摄屏行为进行评述,因《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并未禁止私人拍照行为,其对拍照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并无影响,故当时未展开阐述此问题[5]。但现在看来,对于公法规范并不当然适用于民事责任的认定,有必要重申和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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