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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可信赖人工智能体 筑牢影视行业 AI 应用法治与伦理底线
来源: | 作者:法务秘书处 | 发布时间: 2026-05-07 | 222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生存权——AI应作为赋能工具,将影视工作者从高危动作、科幻场景制作等繁重劳动中解放出来,降低行业成本,而非完全替代人类。他以AI生成讲话稿替代写手、智能驾驶替代出租车司机为例,指出若AI大量替代某一行业的人类工作,且缺乏相应的权益保障,就会违背“以人为本”的核心原则,甚至产生反人类的后果。他特别提到,萝卜快跑等无人驾驶技术若在人车混流的开放领域推广,会影响出租车司机的生存权,而在机场接驳、矿山作业等封闭领域替代高危劳动,则更为合理,影视行业的AI应用也应遵循这一逻辑。此外,张平还提到,生存权之外,AI治理还需关注人类的永生权、平等发展权利,尤其要兼顾能力较弱群体的发展需求。

谈及人工智能治理的可操作原则,张平重点解读了安全、人类自主、透明度、可溯源四大核心原则,同时提到,6月1日将有相关可操作指标体系正式实施,其团队也正参与国家人工智能立法、政策及标准的制定工作。在安全原则方面,他强调需兼顾技术安全与管理安全,技术上要做好防火墙、本地化部署等防护措施,管理上则需完善企业政策、用户协议、员工培训及内部规章制度,以此降低合规风险。他特别提醒,AI应用需防范数据安全风险,如“小龙虾”数字员工这类产品,本质上既有商业炒作属性,试图通过快速推广提升知名度、吸引用户,也可能成为安装在用户终端的“后门”,导致用户数据、个人信息被开发者掌控。因此,影视行业在使用数字演员、AI创作等工具时,必须坚持人类可控,杜绝过度收集个人信息。他以家庭雇佣保姆、管家为例,形象说明即使是数字员工,也不能完全交由AI自主掌控,需保持人类的主导权。在人类自主原则方面,他明确提出,当AI发展至人类无法控制的高风险状态时,立法应明确禁止其研发应用,并建立“一键中止”等强制性技术与法律保障——当前需解决的关键问题是,若AI已实现本地下载,断网、断云、断电均无法中止其运行时,需通过强制性标准明确管控措施,这与生物技术中禁止克隆人、仅允许克隆动物的逻辑一致,即通过法律限制高风险技术的应用。

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张平聚焦AI训练数据的版权问题,提出训练数据的使用需尊重版权、支付报酬、明确出处,如同论文写作需规范引文注释一般。他表示,当前AI训练数据已成为大企业的核心商业秘密,没有企业愿意主动公开,而司法实践中,如纽约时代周刊相关案件已明确,若AI输出结果与他人作品高度接近,即构成侵权。未来国家将通过法定许可、版税制度、基金、保险等方式,平衡版权人与AI产业的利益分配。同时,算法需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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