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第六届初心榜荣誉盛典上,“年度优秀青年娱乐法律师”奖项颁奖现场。从左到右依次为朱志平、高戡、沈宏罡。受访者供图
▶ 未经授权 不得转载
文 | 《法治周末》记者 郑超
责任编辑 | 尹丽
“我没记错的话,这是至今为止,中国影视界颁发给法律人的第一个奖杯。”10月25日晚,在第六届初心榜荣誉盛典上获得“年度优秀青年娱乐法律师”奖项时,娱乐法律师高戡如是说。
初心榜由北京市广播电视局指导,全面展现中国青年影视人的创作成果及个人成长。当晚,2023年度青年人物、年度优秀作品、年度品质机构等一系列榜单揭晓。来自多个影视品类的青年导演、编剧、制片人及来自各大平台和头部制作公司的一线创作者们齐聚现场,共同见证上榜人的高光时刻。
与以往不同的是,此次评选首次将娱乐法律师纳入到初心榜荣誉体系。
来自中国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法务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制协法工委)的3名资深娱乐法律师:北京华戡律师事务所主任高戡律师、上海海华永泰(北京)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沈宏罡律师、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志平律师获颁第六届初心榜“年度优秀青年娱乐法律师”荣誉。
律师在影视领域的价值
2011年,一家影视公司找到高戡,请他担任法律顾问。
高戡并没有马上答应,而是把书店里与影视制作和影视娱乐法相关的专业书籍看了个遍,了解相关业务后,才接受了对方委托。这期间,该公司有一部投资6000万元的电视剧杀青,次日却收到了律师函,对方主张剧本侵权要求销毁成片。这起因剧本争议引发的诉讼持续了两年,最终上述影视公司获得全胜,高戡为公司挽回了巨额经济损失。
得到客户认可的高戡,也由此以律师的身份“踏入了影视圈”。
十多年来,高戡致力于为影视剧、影视人提供法律服务,代理了众多影视公司和影视艺人的诉讼、仲裁业务。他曾成功办理中影股份、海润影视集团等知名影视公司的多起案件,并为甄子丹、王宝强、秦海璐、尹正、蒋家骏等著名演员、导演提供专项影视法律服务。
高戡还专注于影视文化领域法律理论研究。2017年,他完成专著《影视娱乐法》。
此书序言中写道,“作者历时5年,从影视产业的视角出发,阐述了世界各国影视产业的发展历程……另一方面,作者又站在世界影视产业的高度,从影视法律国际理论比较及国内实务分析入手,对从影视剧本创作到演艺经纪、拍摄制作、宣传发行、上映播放等各个环节,涉及的法律问题和风险进行了深入的剖析”。
在高戡看来,身为娱乐法律师,要沉下心来多做研究。他认为,律师对一部影片制作流程的熟悉程度甚至要超过制片人,才能为制片公司提供服务,为整个项目提供服务。
高戡坦言,影视项目中的纠纷一天没有解决,律师内心也很煎熬。这是因为,服务的客户往往有几千万元,甚至几亿元的项目投入,有时候因为出现了纠纷,涉及诉讼,影片就不能如期发行。
此外,不管是哪个环节出现纠纷,导致项目停滞及成片滞后,都是“可怕的事”。高戡解释道,拍摄一部大片,往往需要几百人驻组。如果因为某个纠纷没有解决导致剧组进度暂停,每停滞一天,就可能造成几百万元的损失。
律师在影视领域的价值体现在项目运营的方方面面,高戡说,而用法律保障影视项目的顺利进行,就是最重要的体现。
成为影视人的“自己人”
为了解创作制作规律,让影视人真正把律师当成“自己人”,以更好地为其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曾在英国律所有多年工作经历的沈宏罡对自己和团队提出了高要求。
“律师要离开律所,花相当长的时间到生产拍摄一线去。时间最长的一次,律师全程跟组长达3个月。”沈宏罡团队的每一位娱乐法律师,都跟过剧组或节目制作团队,实际参与各部门工作。
在沈宏罡看来,文化娱乐法律师不能囿于法律人视角和思维闭门造车,必须真正懂行业,才能真正提供行业所需的法律服务。
至今,沈宏罡和团队已经服务了400余部(集)的影视项目,服务对象包括境内出品方、制片方、导演、影视拍摄制作团队、后期及特效公司、宣发公司、广告植入方、艺人经纪等领域客户。同时也为国内众多一线演员、导演参演境外电影提供法律服务。
值得一提的是,沈宏罡本人还以策划人、制片人身份参与了多部电影和电视剧的制作。
对此,曾有人说沈宏罡“不务正业”,他听后不以为然。“真正参与过作品的策划开发、生产拍摄、后期制作、发行及相关链条的工作后,才能真正了解影视行业的痛点、细节问题。”他说,“之后再回归法律,用法律思维进行缜密思考,才能真正避免‘纸上谈兵’。”
“娱乐法律师的标签不是自己给自己贴的。”他补充道,“影视人对影视行业律师也有自己的判断,律师对行业的熟悉程度如何,是不是‘自己人’,他们一问便知。”
实践中,沈宏罡注意到,很多制作方从策划阶段、IP(知识产权)获得阶段就会征求律师意见。很多时候,律师的服务从影视项目的孵化和策划阶段就开始了。
这其实是为了从最开始就明确相关各方的权利,沈宏罡解释,一个项目的来源可能是购买了原著小说并委托编剧改编,或是片方有了创意再委托编剧进行创作等。以购买原著小说的情况为例,签署IP购买协议时,就要考虑到原作者、原作者合作的经纪公司,涉及对影视改编拍摄权、署名权以及其他权利的约定。
除了律师,沈宏罡的另一个身份是清华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联合导师。他将其中一门课设置为“娱乐法”方向,而从选这门课的学生人数上,不难看出年轻法律人对影视娱乐领域的热情。
在讲课时,沈宏罡总是对学生说:“不能只看到娱乐圈的光环,选择这个方向就业就要把这门功课深入进去。比起一般行业,娱乐法律师的法律服务周期要长很多,因为影视行业的产业链条决定了它涉及的法律部门非常宽泛,而娱乐法律师的特殊性也是其他律师替代不了的。”
“影视行业处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中,与传统影视相比它的规则和行业惯例都发生了很多变化,这对法律人和传统影视人都是一个挑战。”沈宏罡说。
沈宏罡表示,未来自己还将继续以法律人、影视行业人的双重身份成为影视行业的深度“解析人”,将影视行业法律服务做到最细微之处。
挑战与机遇并存
获得第六届初心榜“年度优秀青年娱乐法律师”荣誉后,朱志平发布了一条朋友圈,并在配文中写道:“致敬每一部作品和每一位创作者,不忘初心,继续为大文娱行业做好幕后法律服务工作。”
事实上,在为影视娱乐领域提供法律服务上,朱志平积累了丰富经验。其业务领域包括影视投资制作(含中外合拍)、宣传发行、衍生品授权、音乐投资制作及发行、协助知名艺人(如导演、演员、编剧)进行各类协议的谈判与起草、剧本开发以及跨境IP许可等。
在朱志平看来,今年文娱行业的复苏比预期要好很多,线下演出等个别领域甚至可以用“火爆”形容。
“由于影视娱乐行业本身的‘光环’和吸引力,影视剧项目及其主创人员的任何异常行为,都可能引起‘热搜’,进而加大了影视剧投资制作的风险。”朱志平介绍。
可以说,在“互联网+”背景下,国内影视娱乐法律服务面临的挑战与机遇并存。因此,娱乐法律师也需要及时跟进法律、政策及监管的变化以及网络舆论的动向和趋势,协助客户进行快速应对和决策。另外,在涉外娱乐法领域(如中外影视合拍、跨境IP许可),还需要律师具备精湛的英文服务水平。这无疑对娱乐法律师的执业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朱志平说。
律师眼中的影视行业纠纷
文 | 《法治周末》记者 郑超
责任编辑 | 尹丽
作为影视产业健康发展的法治护航者,娱乐法律师几乎成为行业中不可或缺的角色。
影视行业中的法律服务有何模式?法律人如何理解影视行业产业的发展现状?近年影视行业有哪些值得注意的纠纷?近日,围绕这些话题,《法治周末》记者与第六届初心榜“年度优秀青年娱乐法律师”荣誉获得者北京华戡律师事务所主任高戡律师、上海海华永泰(北京)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沈宏罡律师、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志平律师进行了对话。
“全产业链”式法律服务
Q
《法治周末》:影视行业中的法律服务有何模式?
高戡:作为律师,我们为影视行业提供的法律服务是多样的。每位客户的需求也根据具体项目的不同会发生变化。
当发生法律纠纷时,我们会代表客户进行诉讼或仲裁,以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当然,我们也会竭尽全力将所有纠纷化解在诉前阶段,为客户降低维权成本。
因此,律师的作用当然不仅体现在审查合同、防范风险上。有经验的娱乐法律师,还可以对影视行业的运营及宣传,甚至是拍摄的具体内容等,给出具有前瞻性的意见和建议。
例如,若一部影视剧在拍摄前就确定拍摄续集或者后续要与其他商业地产、游乐场等进行商务合作,律师可以事先将相关流程和条款作为谈判条件之一提前与客户沟通。
沈宏罡:在诸多法律服务类别中,文化娱乐法律师是与特定行业关联最紧密的。这一行业的特殊性也决定了律师需要紧跟行业市场的变化和发展,随时进行动态更新和升级。
在当下文化娱乐行业领域急剧变化的市场背景下,专为影视行业、大文化娱乐领域服务的律师应紧跟市场的脚步,以影视、文化娱乐原有及新产生的产业链为切入点,专注于研究影视文化产业的法律及政策环境、市场体系、行业需求,针对每一个细分的文化娱乐行业分支进行细致的产业链条分析,对每个链条中的法律关系、每个环节中的重点行业管理与对应的法律风险进行细致分析,提供影视文化娱乐“全产业链”的法律服务。
朱志平:根据我个人的经验和观察,目前,除了一些头部的影视投资、制作公司和影视互联网平台之外,国内影视行业对法律服务的重视程度整体上比其他行业(如金融、地产等行业)相对较低。
由于对法律服务的重视程度不够,律师介入影视项目的节点和程度以及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内容和范围也相对有限。一些影视行业主体并非在项目一开始即聘请律师,而是待项目进入关键或实质性阶段时(如准备签署影视剧项目联合投资制作合同时)才认为需要聘请律师协助谈判,起草相关法律文件。也有一些影视公司在出现纠纷或预判即将出现纠纷时,才开始考虑聘请律师。
影视行业律师可以提供的法律服务很广泛,可以贯穿整个影视项目的投资、制作、发行及衍生品开发等全产业链。例如,在剧本创作阶段,律师可协助客户进行剧本委托创作或改编合同的洽谈;在投资制作阶段,律师可协助投资方、出品方、承制方与相关合作方进行各类交易文件(如联合投资摄制协议、主创人员聘用协议等)的洽谈和起草。
法律人在影视行业的价值,绝不仅限于审查合同、防范法律风险的层面,深谙影视行业规则的娱乐法律师可在影视项目一开始阶段即协助客户进行整个影视项目的交易架构设计,协助客户提前识别和防范各类法律风险,甚至还可以协助客户进行项目、资金及人员等相关资源的整合和对接。
律师应熟谙行业规则
Q
《法治周末》:您如何看待近年来影视行业的发展变化?不同类型的影视作品是否也意味着相应法律服务的不同?
高戡:影视行业因互联网发展的影响,出现了很大的变化。比如,很多影视剧已经不再将电视台、院线作为主要的发行渠道,而是将网络平台的发行作为主要的收入来源。影视剧也随着网络发展出现了更细的分类,比如网络剧、网络大电影、短视频、长视频等。
朱志平:电影和电视剧这两类作品的投资、制作及发行模式和逻辑有较大不同,由此导致各自的商业逻辑和法律风险控制方案也有很大不同。娱乐法律师须熟谙不同作品的商业模式和行业规则,方可为客户提供切实有效的法律服务。
例如,院线电影的发行方式通常都是通过影院发行,电影发行的预算通常都比较大(商业电影的发行预算动辄几千万元),而票房回款的方式是从影院院线、发行方、制作方、投资方(出品方)进行反向分配,投资方(出品方)最终能否获得电影投资回报不仅取决于电影票房金额的高低,还取决于此前的联合投资摄制合同等交易文件对发行预算、各类成本费用的扣除以及收益分配方式是否约定清晰等因素。
AIGC影响值得注意
Q
《法治周末》:近年来,影视行业有哪些常见的纠纷?有哪些值得关注的法律风险?
高戡:影视剧创作过程中出现纠纷的概率较高。例如编剧、导演、演员、音乐作者等因为作品归属、署名、作品授权范围,授权期限、转授权等问题引发纠纷。
影视剧投资纠纷也比较常见,主要包括投资款支付,投资收益分配,影视剧上映时间不确定,未经同意擅自变更主创团队等原因引发的投资协议纠纷。
再有,就是第三方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影视剧,包括私自播放,改编影视剧内容,擅自将影视剧元素及内容以及演员肖像等用于其他商业合作与开发等侵权行为。
此外,还有影视公司、演艺经纪公司、MCN等与演职人员、主播、行政职员之间的演艺经纪合同纠纷、劳动纠纷以及劳务合同纠纷等用人方面的纠纷。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比较火热的AIGC(生成式人工智能)对影视行业产生的影响。未来影视剧制作需要结合AIGC时,要注意相关知识产权的归属与使用范围问题。目前AIGC的法律规定尚属于空白状态,如需要使用,应提前进行合规审查,排除存在的侵权风险。
沈宏罡:按现有数据来看,影视行业链条中的每一个环节都出现过纠纷或诉讼案件,而且各环节纠纷发生的比例相对比较平均,无论是从IP的获得、投资的进入、各种形式的广告植入、生产拍摄的环节,还是从后期制作、发行、衍生品开发或海外发行合作方面,在法律实务中都出现过大量的纠纷和案例。
我认为,从2015年到现在,整个影视行业的法律意识是越来越强的。相对来说,纠纷较为高频的环节是影视项目前期策划开发、IP获得阶段,如原著小说作者、编剧与制片方之间的纠纷,出品人与承制方,即投资方与制片方之间的纠纷等。
这些纠纷的发生多由涉及合作细节的约定不清、执行中缺乏实际操作标准或可行的节点所引起。这也从侧面反映了在项目开发前期,即在创作者与制片方开始合作的“蜜月期”,各方关注内容策划与创作较多,而风险防范意识、法律风控意识不足。
在这种情况下,更需要娱乐法律师的专业辅助。专业律师可以把片方与主创者从法律问题中解放出来,从而专注于对内容的策划与创作,而法律风险的常发点、每个风险点的合理防范方案则可交给专业的文化娱乐法律师来解决。
朱志平:在影视项目的投资、制作、发行等整个产业链的每一个环节上,均可能出现各类纠纷。例如,根据影视剧的生命周期,先后可能出现剧本版权和IP侵权纠纷、联合投资摄制合同纠纷、艺人聘用合同纠纷、发行合同纠纷、票房分成与收益分配纠纷等。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部分影视剧的投资方、出品方、制作方以及主创人员及其经纪公司的法律意识还不够强,对娱乐法律师防范和控制风险、甚至进行交易架构设计的作用认识不足,导致在该聘请律师介入项目时没有及时聘请律师进行把关,进而导致在影视剧的关键环节出现各类风险和纠纷。
对此,建议影视剧的投资方、出品方、制作方以及主创人员及其经纪公司等行业主体尽早聘请律师介入,以对影视剧的完整生命周期进行风险把控。
END
视觉编辑 | 马蓉蓉 王硕
欢迎加入
中国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
法务工作委员会
欢迎从事或热爱影视娱乐法律工作的律师、法务、研究人员、高校教师加入中国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法务工作委员会!联系人:冯老师,电话/微信13901308585
主管单位:国家广电总局 中国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
版权所有:中国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法务工作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