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劣迹艺人对影视行业的负面影响及应对举措
来源: | 作者:法务秘书处 | 发布时间: 2024-08-07 | 3857 次浏览 | 分享到:

中国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法务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            王冬梅

《中国电影产业交易运作指南:规则、合同和案例》作者   王冬梅


一、引言

      自2014年起,影视行业相关主管部门为规范艺人行为,陆续‌发布惩治劣迹艺人的有关规定[1],禁止播放劣迹艺人参与的电影、电视剧、综艺节目和广告。随着该等规定的出台,市场上多部影视作品(例如《巴清传》《倩女幽魂》《青簪行》等)因出现劣迹艺人而无法播出或下架,给整个影视行业造成了巨大的影响。该等规定的出台对行业的影响是好是坏,是否能够达到惩罚劣迹艺人的目的,均需要我们结合行业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后才能得出结论。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才能解决劣迹艺人的问题,才能促进行业的良性健康发展,本文将引入一些想法和建议,供制片公司和行业相关部门进行参考。

二、劣迹艺人对影视行业的影响

     从行业的实际情况来看,劣迹艺人的出现不仅影响影视作品的完成和播出,还会影响影视作品中其他参与者的相关权益、制片公司的制片管理工作、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以及整个影视行业的健康发展。

1、对影视作品中其他参与者的影响

     影视作品不是单个人的创作成果,而是所有参与者集体创作的成果。影视作品的完成离不开每个参与者的努力,每个参与者在影视作品创作过程中都非常重要、不可或缺。

     影视作品是一种无形资产,其价值需要通过上映或播出的方式,让观众观看后才能体现,每个参与者在影视作品中的价值也需要以此方式得到体现。因此,不能因为影视作品中存在劣迹艺人,就“一刀切”地判定该影视作品不能上映或播出,这对其他参与者而言非常不公平。根据正常的社会逻辑“谁犯错谁担责”,让犯错者通过受到惩罚而不敢再犯错,才是惩罚的目的。但是,从目前影视行业出现的情况来看,一旦有犯错的参演者被认定为劣迹艺人,就会导致整个影视作品无法在市场上映或播出。这种处理方式变相地让未犯错的其他参与者为犯错的劣迹艺人承担了大部分乃至全部的责任,既没有达到真正惩罚劣迹艺人的目的,也实质地损害了其他参与者的利益。

2、对制片公司的影响

     影视作品的正常上映和播出是制片公司制作影视作品最为重要的目的。根据目前影视行业的相关规定[2],如果制片公司制作的影视作品中有劣迹艺人的参与,将直接导致该影视作品无法正常上映或播出。这意味着制片公司将因劣迹艺人的行为面临或承担巨大的风险,其损失不仅包括所投入的人力、财力和时间,甚至因此背负巨大的债务或面临被诉的可能。而对于劣迹艺人来讲,艺人通常会要求在影视作品关机之前取得全部报酬,至于影视作品能否顺利上映或播出,与艺人所得收益影响不大。

     综上可知,当劣迹艺人的个人行为导致影视作品无法上映或播出时,受损失或受影响最大的一方是没有犯错的制片公司,而不是犯错的劣迹艺人,制片公司实质上成为了劣迹艺人的“替罪羊”,变相地“替”劣迹艺人接受了惩罚,这样“一刀切”的判定方式或处罚措施,并不会达到相关规定的目的。

3、对投资方的影响

     众所周知,影视作品的投资金额相对较大,影视作品的融资问题一直是行业的“老大难”。近几年,频频出现因为劣迹艺人导致整个影视作品无法上映或播出,进而导致投资方无法收回投资的事件,让投资方对影视行业的投资越来越没有信心,越来越谨慎,几乎不敢再涉足影视行业的投资,影视行业的融资变得越来越难。

4、对影视行业的影响

     禁播劣迹艺人参与的影视作品的相关规定,给整个行业带来了一系列的影响和不利后果。艺人的劣迹行为并没有让犯错的艺人自行承担行为后果,反而使得很多无辜的参与者、制片公司和投资方替其承担了大部分甚至全部责任,这直接导致行业融资越来越困难、参与者之间的信任越来越少,制片公司为了保证影视作品能顺利上映,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放在如何管控艺人身上,而对艺术创作和创新的关注越来越少,导致优秀的作品逐渐减少,整个行业陷入到无尽的恶性循环中。

三、解决劣迹艺人问题的应对措施

     当采用“一刀切”的方式惩处劣迹艺人给影视作品的其他参与者、投资方及影视行业均带来不利影响之时,就不能再简单地将禁播劣迹艺人参与的作品作为唯一惩罚手段,而应该寻找更多更有效的应对措施,为影视行业创造稳定、良好的投资环境,从而促进影视行业的良性发展。

(一)制片公司在不同阶段可采取不同措施。

     1、在影视作品的立项开发阶段,进行背景调查并约定道德条款。制片公司在确定与艺人合作之前,应对拟合作的艺人做背景调查,在考察艺人与剧本的匹配度和演绎能力的同时,也要考察艺人过往的风评、名声、道德水准与社会形象,以及艺人是否有过违法违规的记录等情况。对于背景调查不达标的艺人不予任用或合作,以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对于符合任用和合作标准的艺人,制片公司则应与艺人签署聘用协议或合作协议,协议中应明确约定道德条款。[3]道德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艺人不得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国家相关政策及规定的行为、不得实施任何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基本道德水准的行为、不得发表任何影响影视作品正常制作和宣传发行的言论、不得从事可能被认定为劣迹艺人的其他行为等。如果艺人违反上述道德条款,制片公司则有权终止合作协议,并要求艺人赔偿因此导致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制片公司已经投入的开发费用、制作费用等)。[4]道德条款的约定,有助于制片公司在合作过程中更好地约束艺人的行为,保障自身的权益。

     2、在影视作品拍摄过程中,如果艺人出现任何违反道德条款的情形,制片公司应立即停止该艺人的工作,更换其他艺人重新拍摄,以保证影视作品顺利拍摄完成。

     3、在影视作品的后期剪辑过程中,如果艺人出现违反道德条款的情形,制片公司应立即停止与该艺人的合作,并且根据届时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如果该艺人为主演且戏份比较重,则制片公司可以选择更换艺人重新拍摄,或者选择采用AI换脸等科技手段替换该艺人;如果该艺人不是主要角色,则制片公司可以在后期剪辑时删减有关镜头,从而保证影视作品完成片中不会出现该艺人。

     因处理上述第2项和第3项的情形而增加的全部成本或费用,制片公司可以根据道德条款之约定向该违约艺人主张赔偿。

     4、在影视作品宣传发行阶段,如果艺人出现违反道德条款的情形,则制片公司应立即停止与该艺人的合作,决定不给予该艺人署名,向违约艺人及其所属公司进行追偿,要求违约艺人退回其所获得的全部片酬,并要求其赔偿影视作品因无法上映或宣传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制片公司已经为该影视作品投入的所有制作成本等)。

     假设,在下文所建议的道德基金成立的情况下,违约艺人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应得片酬2至3倍的款项作为其违反道德条款的罚款,该等罚款全部计入道德基金(“道德基金”有关内容详见本节第(三)部分的约定,下同)。

     5、建议制片公司在采取上述第1项至第4项应对措施的过程中应保存所有的证据和费用支出依据,便于之后用于向相关政府部门证明制片公司没有过错,不应该对劣迹艺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二)政府有关部门从政策上调整或改变“一刀切”的解决方式,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一刀切”的方式会“误伤”很多优秀的制片公司和影视创作者,打击影视从业人员的积极性。因此,建议相关部门对劣迹艺人的相关规定和政策作出调整,杜绝“一刀切”的解决方式,针对不同的情况提出不同的解决方案:

     在影视作品的立项开发阶段和摄制阶段,艺人处于制片公司的监督和管理之下,因此制片公司可通过道德条款之约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艺人出现违法违规等行为,从而可以及时解决影视作品制作过程中出现劣迹艺人的问题,有效防止出现影视作品不能上映和播出的情况。

     如果艺人在离开剧组之后才出现“劣迹”行为(包括违法违规的行为或违反道德条款约定的行为等,下同),此时艺人的行为与制片公司无关,制片公司在艺人离组之后无权管理该艺人,也无法预知和干预该艺人的行为,制片公司不应该对其“劣迹”行为承担责任。针对此类情形,建议相关部门采取如下应对措施:允许该影视作品上映和播出,但不得进行大范围宣传;要求制片公司将影视作品发行收益中的一定比例作为罚款,计入道德基金;要求该劣迹艺人缴付罚款(金额相当于劣迹艺人在该影视作品所得片酬的2-3倍),计入道德基金。这样的处理方式,不仅避免了让制片公司、其他参与者和投资方“替”劣迹艺人承担责任的情况,而且还解决了部分行业资金短缺的问题,增加了社会的收益,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如果艺人在影视作品首轮发行完毕之后才出现“劣迹”行为的,由于制片公司与该艺人早已结束聘用关系,不应该让制片公司对该艺人的行为承担责任。针对此类情形,建议相关部门采取如下应对措施:允许该影视作品继续在其他平台/渠道播出,但不得进行任何宣传;要求制片公司将因此所得的影视作品发行收益中的一定比例作为罚款,计入道德基金;要求该劣迹艺人缴付罚款(金额相当于劣迹艺人在该影视作品所得片酬的2-3倍),计入道德基金。这样的处理方式,既让一部已经拍摄完成的影视作品可以继续被观众观看,又避免了让制片公司和其他参与方“替”劣迹艺人承担责任被不公平对待的情况,同时也避免了制片公司因影视作品无法播出而产生的合约纠纷。

(三)创设道德基金

     解决劣迹艺人有关问题的方式,除了上文提到的制片公司可采取的应对措施、政府部门调整相应的政策规定之外,创设“道德基金”则是一种新的、相对理想化的应对措施。

1、道德基金创设的主体

     建议由国内主要的制片公司牵头,与政府相关部门合作,在政府相关部门的参与指导下,设立道德基金。

2、道德基金的资金来源

     主要来自于以下几个部分:制片公司为了发行已制作完成的劣迹艺人参与的影视作品而被相关部门要求缴付的罚款;涉事艺人因从事“劣迹”行为而被相关部门要求缴付的罚款;参与道德基金的制片公司投入的资金;市场上的投资人、艺术家、行业协会、社会各界人士或组织均可向道德基金捐款。

3、道德基金的目的和作用

     道德基金的创设可以有效地解决劣迹艺人的问题。通过让犯错的艺人缴付罚款的方式,不仅让劣迹艺人受到应有的惩罚和教育,还能让艺人清楚地知道犯错需要付出的代价,对艺人起到警示的作用。同时,也可以利用道德基金中的罚款反哺整个行业,将罚款用于影视作品的投资,有利于解决影视行业资金短缺的困难。

     道德基金的设立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缓投资方投资影视作品的顾虑和担心,明确影视作品能够上映或播出的规则,引导和吸引投资方在明确的政策指导下大胆地投资影视项目。

     此外,道德基金还可以发挥引导和激励的作用,通过设立奖励机制、举办推广活动等方式,鼓励更多优秀创作者和作品涌现,激发市场上影片题材的多样化,推动行业的创新和进步,从而提升中国影视行业的竞争力。

4、道德基金的建立和运营

     首先,道德基金的运作需要建立专业的管理机构和严格的监督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效率。这些机构可以由政府、行业协会以及行业专业人士组成,负责制定资金使用规则、项目评估标准、资金使用流程等工作,从而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最终效果的实现。

     其次,道德基金的资金运作应当注重项目的选择和评估,建议优先支持那些有潜力、有创新性的作品和导演。这既可以提高资金使用的效率,也可以激励更多优秀创作者的积极性,促进行业的良性竞争和发展。

     最后,在资金使用过程中,还应当注重对作品的质量和影响进行评估。除了商业成功和市场反应,还应考虑作品对社会的正面影响、对文化的贡献等,从而引导行业朝着更为健康和有益的方向发展。

     总之,道德基金的创设是对影视行业的一种全新的探索和尝试。创设过程中必然会面临诸多问题、挑战和限制,因此,它的实现和实施需要影视行业、政府部门以及社会各方的共同认可、共同协作,还需要法律法规或行政审批作为政策和理论支持。

(四)充分发挥各个协会的作用

     艺人的管理一直是影视行业面临的难题。从制片公司的角度来讲,其仅能依据某部影片聘用合同的约定管理艺人、追究艺人的责任,其对艺人的管理十分有限。另外,艺人的“劣迹”行为通常是事发后才被曝光,发现时已经给影视作品、制片公司和投资人、行业造成难以挽回的负面影响。同时,艺人的道德素养和自律能力参差不齐,单靠个人道德约束难以形成统一和稳定的行为规范。因此,艺人行为的规制和管理需要一个相对权威的集体组织来负责落地实施。

     目前国内已有的集体组织(比如演员协会、导演协会、编剧协会等)并没有充分发挥集体管理的作用。建议政府相关部门介入,监督并引导行业协会发挥其职责和作用,加强对艺人的管理和规制,协同制片公司一起推动影视行业的健康发展。

四、结语

     禁播劣迹艺人参与的影视作品的规定不仅是对一些优秀影视作品的埋没、对参与创作的工作人员的“株连”、对制片公司、投资方等主体的打击,更是对整个影视行业创新发展的阻碍。为了更有效地解决劣迹艺人的问题,我们应该避免“一刀切”的处理方式,采取综合的应对措施,具体情况具体处理,有效减少劣迹艺人对行业的影响,使责任真正地落到劣迹艺人自身,敲响道德与法律的警钟,以促进影视行业的健康和良性发展。

作者:苏新然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

        注释:*本文仅为作者观点,不代表中国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及其法务工作委员会




[1]《‌关于加强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影视剧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传播管理的通知》(新广电办发〔2014〕100号),2014年9月28日发布;《‌‌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2月5日发布;《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艺节目及其人员管理的通知》(广电办发〔2021〕267号),2021年9月2日发布。


[2] 同注脚[1]


[3] 参见王冬梅、刘永沛主编:《中国电影产业交易运作指南:规则、合同与案例》,北京大学出版社2021年出版,第199页.


[4]参见王冬梅、刘永沛主编:《中国电影产业交易运作指南:规则、合同与案例》,北京大学出版社2021年出版,第3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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