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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人真事改编电影的侵权风险和预防措施
来源: | 作者:法务秘书处 | 发布时间: 2024-08-15 | 3430 次浏览 | 分享到:

    此外,如果电影中涉及的事件原型人物已经过世,根据《民法典》[10]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相关规定[11],制片公司若要在电影中使用已过世事件原型人物的故事或相关信息,则需要取得原型人物近亲属的授权或同意,避免其近亲属以损害事件原型人物相关人格权的理由向制片公司提出侵权主张。

     2、及时对剧本内容进行审核

     在剧本创作完成后,制片公司应安排专业人员对剧本内容进行审阅,核查剧本中是否存在侵犯原型人物相关权利的内容,如果发现有侵权的内容,制片公司应及时安排编剧进行修改或删除,保证剧本终稿或拍摄稿中不存在侵犯事件原型人物相关权利的内容。从剧本创作阶段开始进行权利清理,有利于制片公司在初期就发现权利瑕疵问题,及时消除侵权隐患,避免后期因权利瑕疵问题影响电影的制作和发行,增加电影的制作成本。

     3、涉及历史文化名人的特殊题材影片需取得授权

     根据《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2017修订)》[12]和《电影剧本(梗概)备案须知》[13] 的相关规定,凡影片主要人物和情节涉及历史名人和文化名人等内容的,均需要出具名人本人或亲属同意拍摄的书面意见。因此,制片公司在办理关于历史文化名人改编电影的剧本备案申请过程中,国家相关主管部门会要求制片公司提供事件原型人物签署的同意改编的相关授权文件。这些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醒和帮助制片公司从电影的前期开发阶段就开始采取措施防范侵权的发生。

   (二)电影摄制阶段采取的防范措施

     1、邀请事件原型人物参与创作

     制片公司除了在立项开发阶段取得原型人物的授权之外,还应在电影的拍摄制作阶段邀请事件原型人物担任项目顾问。一方面有利于随时与事件原型人物沟通故事的创作和修改,避免电影在摄制阶段出现权利瑕疵;另一方面制片公司可以在与事件原型人物的沟通和交流中获得在公共领域无法了解或获取的故事、资料或信息,有利于丰富电影的创作素材。

     2、注意虚构情节的创作限制和澄清

     为了让电影的戏剧性和冲突性更为突出,制片公司通常会在真人真事改编的电影中加入一些虚构情节。但是,考虑到真人真事改编电影涉及事件原型人物的特殊性,建议制片公司在创作虚构情节时,结合真实事件,合理增加虚构内容,不可为了电影的戏剧性和冲突性歪曲篡改真实事件,过度夸张人物之间的矛盾冲突、丑化事件原型人物的形象,避免侵犯原型人物的人格权。同时,建议制片公司在电影中对于虚构情节加以说明澄清,说明澄清部分可以放在电影的开头或者结尾处,使公众明白某些情节并非来自于事件原型人物的真实故事,以免观众信以为真,避免出现侵犯事件原型人物名誉权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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