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虚拟化协同化泛在视听服务。综合利用智能电视、AR/MR设备、车载显示等多形态终端,开展具有智能生成、虚实结合、实时在线、沉浸体验、多维交互、多屏联动等特点的新型视听服务,拓展视听传播服务模式。推动节目制作机构与新型智能终端企业的合作联动,共同打造视听传播服务新渠道。
6.智能化人性化智慧信息服务。推动人工智能技术在智慧家庭中的应用,利用TVOS等自主操作系统实现以视听服务为中心、以智能组网为优势的多元智慧化交互服务,运用自组网络、软硬终端、虚拟数字人等技术,打造家庭多终端多功能一体化入口,实现智能物联,强化感知交互,探索数字物理融合应用,推动家庭融合视听服务升级,拓展多元智能家居信息服务,并探索向智慧社区、智慧城市、智慧乡村的应用延伸。
(三)数智化协同集成应用
7.基于行业数据的数字孪生应用。依托上下贯通的行业基础数据平台,横向联通区域协同数据平台,利用大数据、区块链、视频指纹、云计算等技术,挖掘行业数据资源,实现数据高效汇聚、连接、分析、监控、运用,探索面向视听管理、应用服务和行业融合拓展的数据驱动新模式,打造数字孪生试点应用,助力数字经济发展。
8.面向内容安全审核的人工智能应用。推动人工智能技术在视听内容审核领域的应用,针对多种服务场景的海量、多模态视听内容,通过算据积累、算法优化、算力协同,提升审核精度与效率,确保导向安全、内容安全。
三、试点要求
1.推动国产化科技成果向实用性、适配性、易用性方向转化,实现规模化应用,提升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2.试验新业务模式,探索新发展路径,达到一定应用规模,实现较强用户粘性,总结形成可借鉴推广的业务运营经验。
3.探索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内部协同共享、行业内外协调联动的合作机制,推动资金、人才、技术、数据等各类生产要素的畅通流动和有效利用,形成具有示范意义的协同发展机制。
4.研究制定业务推广配套政策和技术标准规范,聚焦业务推广中的难点、堵点,提出有针对性、可操作、可实施的政策建议,推动建立标准体系,研究制定行业标准规范。
四、工作组织
(一)申报主体
1.试点单位申报主体包括各级各类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机构、高校、科研院所或行业其他相关企事业单位等,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中央企业可为省级分公司),具有较高综合实力。鼓励广电视听基地(园区)内企事业单位参与试点。
2.申报单位以跨区域联合体方式申报的应确定一家牵头单位,牵头单位负责试点工作总体管理和实施,参加单位按照分工配合完成试点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