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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1 号
来源: | 作者:法务秘书处 | 发布时间: 2025-12-05 | 772 次浏览 | 分享到:

欠税公告办法

(2025年11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1号公布 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61号


《欠税公告办法》,已经2025年11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胡静林

2025年11月26日


欠税公告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机关的欠税公告行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督促纳税人自觉缴纳欠税,防止新的欠税的发生,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以下简称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下同),包括:

(一)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二)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三)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四)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五)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已缴纳欠税对应形成的欠缴税款滞纳金一并公告。

税务机关对本条规定的欠税及税款滞纳金数额应当及时核实。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告机关为欠税所属的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

第四条 公告机关应当按月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告纳税人的欠税情况。根据需要,可以在电子税务局、办税场所、新闻媒体等渠道公告纳税人的欠税情况。

视情节轻重,省级以上税务机关可以对部分纳税人欠税情况予以曝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在官方网站提供其管辖范围内的欠税公告查询服务。

第五条 欠税公告内容如下:

(一)企业或者单位欠税的,公告企业或者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缴税费种、欠税所属期、欠税金额、已缴纳欠税对应形成的欠缴税款滞纳金金额、欠缴日期、公告机关;

(二)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个体工商户名称、经营者姓名、纳税人识别号、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缴税费种、欠税所属期、欠税金额、已缴纳欠税对应形成的欠缴税款滞纳金金额、欠缴日期、公告机关;

(三)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其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欠缴税费种、欠税所属期、欠税金额、已缴纳欠税对应形成的欠缴税款滞纳金金额、欠缴日期、公告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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