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规范公告内容。提升内容的完整性,便于社会公众更加清晰全面地了解公告信息,公告中增加“欠税所属期”、“欠缴日期”等。
(七)优化不公告范围。与公司法、企业破产法衔接,优化可不公告情形,将破产程序中税务机关依法受偿但尚未入库的税款、税款滞纳金,以及依照法院裁定未获清偿的税款、税款滞纳金纳入可不公告的范围。
(八)及时更新机制。纳税人已缴清公告所列税款、税款滞纳金,或者因登记信息变更等导致欠税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公告机关于次月发布欠税公告时更新相关内容。
此外,还增加了加强欠税公告与纳税缴费信用联动管理等规定,并作了其他文字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