抖音集团法律研究中心赵一洲在圆桌发言中表示,多模态AI技术为影视创作带来新的可能,也带来一些新的法律问题。
从行业层面看,作为一种技术中立的技术服务提供者,AI创作工具平台目前的合规痛点主要集中于模型训练与内容生成两大阶段。
训练阶段,合规的核心痛点主要为训练内容及数据使用的合法性问题。训练环节,模型对内容与数据本质上进行的是向量化处理、碎片式存储,其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能否归入“非表达性使用”,尚无立法与司法的明确界定;若该行为被认定为复制,其能否适用合理使用等著作权限制与例外规则尚无统一定论。实践中,授权路径下,训练使用的内容及数据授权也面临权利链条长、权利主体分散、确权成本高的难题,亟需更明确的法律规则与高效集约的授权机制。
AI生成内容阶段,合规重点为生成内容的侵权风险与权责认定,重点涵盖在先作品实质性相似判定、肖像及声音等人格权侵权防控、内容安全合规几个维度。
新兴与传统影视赛道在法律合规上存在一定差异。传统影视的参与主体相对固定、版权链路清晰,而以微短剧、AI短剧和漫剧为代表的新兴影视赛道,创作呈现去中心化趋势,创作主体多元、内容量产快,导致合规流程多、体量大;此外,传统影视领域的侵权多为未经许可的复制传播,而新兴影视赛道则出现了AI换脸、声音克隆等新型人格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问题,合规监管维度更复杂。
抖音集团法律研究中心赵一洲
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邓尚锐律师在对话中表示,版权登记是证明作品权属的初步证据,是影视创作者行权、维权的重要凭证,但AI技术发展给版权登记带来诸多困境。她指出,目前中国音著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等部分机构,对AI生成内容的版权登记多持消极态度,甚至明令禁止AI生成内容用于音乐、音像节目或软件的著作权登记。但这一实践与司法审判中目前相对主流的观点存在一定错位,司法实践似乎现阶段更倾向于在特定条件下认可AI生成内容的版权属性。同时,实操中存在诸多问题,例如,登记机构难以识别AI生成内容,实践中对音乐作品提交曲谱的形式要求客观上成为了一些登记机构筛选掉部分AI生成音乐的方式;不同登记机构审查标准不一,部分机构可通过提交人类参与度证据实现AI内容登记,但这可能已超出形式审查范畴,给创作者的申请登记带来困扰。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邓尚锐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王娟律师结合自身服务多元客户的经验表示,当前影视AI应用的司法边界模糊,类似当年长短视频之争,清晰规则需通过大量司法审判的经验的积累逐步明确。精品剧片方因制作成本高、厌诉情绪强,为规避风险宁愿增加成本确保所用内容版权无瑕疵,不愿相关争议导致剧集面临停播风险。她建议,可在电影、剧集署名中明确标注AI技术使用部分,便于司法举证时厘清责任,将片方从技术相关纠纷中择出。她同时指出,AI侵权与传统侵权存在明显差异:机器数据抓取的接触行为难以举证;AI全球性学习与人力审核量级不对等,将实质性相似的判断责任全部归予片方并不合理。此外,AI应用引发的人格权纠纷不仅限于肖像权、声音权,部分影视宣传中附随的AI相关操作,还可能涉及名誉权损害,给片方带来额外合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