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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法务委员加入法工委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法务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决权;
(二)参加委员会组织的活动;
(三)对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本规则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一条 法务委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工作规则》及法委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执行委员大会和主任办公会的决议;
(三)维护法工委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积极参加法工委的各项活动;
(五)未经法工委允许,不得以法务委员身份向社会发表任何公开意见;
(六)委员应当承担的其它义务。
第十二条 法务委员退会,应向法工委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三条 法务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主任办公会决定后可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协会章程或本规则的;
(二)严重损害协会或法工委声誉的;
(三)严重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其它不适合担任委员的情况。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法工委设名誉主任、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均由上级组织中制协任免,任期五年。
第十五条 法工委设秘书处。秘书处可设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由主任和秘书长提名,报上级组织中制协批准。
第十六条 法工委的重大事项由委员大会决定。委员大会实行表决制,每位委员一票,须有二分之一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参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委员大会由主任召集,主任不能召集时由常务副主任召集;召开委员大会,应于会议召开七日前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八条 主任办公会是委员大会未召开期间法工委的最高议事机构,执行委员大会的决议并决定委员大会未召开期间法工委的重大事项,主任办公会向协会和委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主任办公会由主任召集,主任不能召集时由常务副主任召集,参加人员为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及指定委员。
第二十条 秘书处是法工委的日常工作机构和专项工作机构、工作站、临时工作机构的管理机构,由秘书长主持,负责处理法委会日常事务。
第五章 财务
第二十一条 法工委工作经费由法工委自行解决。
第二十二条 法工委工作经费的收支可委托有资质的企业管理,依法纳税,接受上级组织中制协监督。
第六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