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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工委工作规则
来源: | 作者:法工委秘书处 | 发布时间: 2023-07-20 | 5319 次浏览 | 分享到:
法务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为了明确中国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法务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工委”)的工作职责,保障其及时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根据《中国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协会章程”),制订本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中国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法务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工委”)的工作职责,保障其及时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根据《中国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协会章程”),制订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法工委是在中国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指导下的专业工作委员会,接受协会管理,依照协会章程和本规则开展工作。

第三条 法工委的宗旨是维护协会和协会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改善电视剧制作产业的经营环境,为电视剧制作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法律意见和支持。

第四条 法工委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合法、公正”。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法工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电视剧制作产业健康发展的需要,提出立法、行政建议,争取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支持;

(二)协助协会制订电视剧制作产业的行业规则、规章制度;

(三)组建法务委员库法律专家人才和专家顾问团,制定相应的准入、管理及工作规则,并报协会备案;

(四)接受协会委托或指派,组织实施公益维权行动,组织法务委员、专家委员、专家库成员参加行业热点问题法律研讨;

(五)接受协会委托,为符合条件的协会会员单位提供法律帮助;

(六)接受协会或协会会员单位委托,针对专项法律事务,组织法律专家研讨、论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七)组织调研和课题研究工作,为行业发展提供法律建议;

(八)设立调解机构,接受申请,对相关争议调解;指导协会会员单位调解工作。

(九)为协会会员单位提供日常法律咨询;并根据需要由具体承办人所在执业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

(十)对协会会员单位开展相关的培训工作;对为行业法制建设、法务工作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作出表彰和宣传;

(十一)根据协会会员单位的申请,推荐法务委员和专家顾问,为会员单位提供诉讼或非诉讼法律服务,并监督工作情况;

(十二)完成协会交办的其它相关法律工作。

第三章 委员

第六条 法工委的委员,应当为自然人。

第七条 首届法工委委员,由协会依据本规则选定,其余委员依据规则申请加入。

第八条 申请加入法工委的法务委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拥护协会章程,遵守法委会工作规则;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无刑事犯罪记录;

(五)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六)有法律职业资格证或律师资格证(大学研究员、公司法务特殊人员、司法机关离退休人员等可例外);

热爱影视行业,有志为文化传媒及影视行业提供法律服务。

第九条 法务委员加入法工委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法务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决权;

(二)参加委员会组织的活动;

(三)对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本规则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一条 法务委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工作规则》及法委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执行委员大会和主任办公会的决议;

(三)维护法工委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积极参加法工委的各项活动;

(五)未经法工委允许,不得以法务委员身份向社会发表任何公开意见;

(六)委员应当承担的其它义务。

第十二条 法务委员退会,应向法工委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三条 法务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主任办公会决定后可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协会章程或本规则的;

(二)严重损害协会或法工委声誉的;

(三)严重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其它不适合担任委员的情况。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法工委设名誉主任、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均由上级组织中制协任免,任期五年。

第十五条 法工委设秘书处。秘书处可设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由主任和秘书长提名,报上级组织中制协批准。

第十六条 法工委的重大事项由委员大会决定。委员大会实行表决制,每位委员一票,须有二分之一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参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委员大会由主任召集,主任不能召集时由常务副主任召集;召开委员大会,应于会议召开七日前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八条 主任办公会是委员大会未召开期间法工委的最高议事机构,执行委员大会的决议并决定委员大会未召开期间法工委的重大事项,主任办公会向协会和委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主任办公会由主任召集,主任不能召集时由常务副主任召集,参加人员为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及指定委员。

第二十条 秘书处是法工委的日常工作机构和专项工作机构、工作站、临时工作机构的管理机构,由秘书长主持,负责处理法委会日常事务。

第五章  财务

第二十一条 法工委工作经费由法工委自行解决。

第二十二条 法工委工作经费的收支可委托有资质的企业管理,依法纳税,接受上级组织中制协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经委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报中制协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主任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对本规则进行修改或就本规则相关内容制定细则,需经委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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