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观点认为,3200万赔偿额过高,因为著作权(甚至影视文化行业)从未或者少有过千万的判赔。这种认识正体现了著作权领域现有法律和司法实践震慑力不足的问题。我国数字经济正处于高速发展的时代,几万甚至几百万的判赔额对于有些侵权人来讲实属隔靴搔痒,这也是很多案件中侵权人非常“嚣张”的根本原因。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提高侵权赔偿额早已成为立法的基本要求,2020年《著作权法》也已将法定最高赔偿额提高了10倍(500万),这既是司法审判实践经验的总结也是治理侵权乱象的根本需求,即重拳出击、整治到位、震慑到位,千万甚至过亿侵权判赔也屡见不鲜,如“香兰素”1.6亿侵权赔偿、“拉菲庄园”7917万侵权赔偿、“红牛”2亿侵权赔偿、“raumplus德禄”家具5000万侵权赔偿、“王老吉”14.4亿侵权赔偿、“电子地图”6450万侵权赔偿等。鼓励降低赔偿额属于历史倒车,等于变相鼓励全民侵权,侵权成本降低,影视文化领域的创新必将枯竭。
赔偿额高或低不应抛开具体案情进行纸上谈兵,《云南虫谷》一审判决200万/集、16集总计3200万元并非凭空作出,据悉此类影视节目腾讯对外许可的授权费约为5000万至1亿元不等,从这个层面看如果通过正规渠道获权播放需支付的许可费远不止3200万,尤其在影视剧首播日及热播期其价值更高,这正是平台选择“假装不知道”、两次“置之不理”的根本原因。
短视频平台往往不生产内容但却是平台流量的最终获利者,可以通过直播、广告、数据交易、大数据产品等再次获利,平台之所选择纵容侵权行为、捍卫平台内侵权乱象无疑正是看中了其中的“生意经”,所以从整个短视频平台治理层面应当要求平台负更高的注意义务,需要进行主动审查,享受数字技术红利的同时承担应有的义务。无论怎样《云南虫谷》案一审判决的作出无疑让众多原创者感受到了今年寒冬不寒心!抖音方表示将上诉,期待本案终审作为标杆能起到指导意义,解决因维权成本高、侵权成本低而使权利人维权“得不偿失”的尴尬境地!也期待本案终审可以在这个影视寒冬里,点燃真正优质内容创作者心中的“一把火”!(法务委员个人观点不代表协会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