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我发布了描案文章《许大咪的眼泪》。文中许大咪不服气地说道:“你这合同里写艺人不能解除合同,解除就得赔偿,这是霸王条款。”马律师反驳道:“我特别反感艺人和经纪公司一闹掰就说这套话。我百思不得其解以至于夜不能寐。许大咪,合同是你本人签的吧?当初没人逼你吧?!你签合同时不看合同啊?还是你压根不识字啊?!你大笔一挥签了,难不成你家不差钱儿,管合同咋约定,横竖都签!”
近乎我裁判过的所有演艺经纪合同,艺人主张解除经纪合同都是许大咪的观点,即演艺经纪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未给艺人创造发展机会。经纪公司的观点则以马律师为代表,主张艺人擅自解除合同构成违约并提出反请求向艺人主张违约金。
如果将庭审比喻成一场战役,在我看来,演艺经纪合同纠纷的庭审经常是混战。究其原因有三:一是,演艺经纪合同较其他商业合同而言,合同草拟明显粗糙、不成熟,甚至行文模糊,导致庭审时双方解释不清;二是,演艺圈子讲“面子”,彼此好的时候,哥啊,姐啊的叫着,碍于面子很多事情不好意思留纸面文字。发生纠纷时呈堂证供的多是微信、录音等模棱两可的证据,证据真伪性、关联性掰扯不清;三是,此类纠纷标的额通常明显低于金融商事合同,难以吸引资深律师。而来答辩的年轻律师们则容易囿于“三个凡是”的粗暴战术:“凡是对方的举证都不认可,凡是对方的观点都得反驳,凡是对方的主张都没道理”。再加之艺人也多为年轻人,来之前就憋着一口“怨气”。以上种种都容易导致主观过控,理性的觉知缺乏,庭审呈现出“小孩儿打架”般的混战状态。
作为仲裁员,我有一个工作习惯,即在开庭后,第一时间把庭审感觉记录下来。这些感觉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问题、人性分析、对案子连带社会问题的思考等。这些庭后感觉,我给文件夹的起名为《案贴》。
针对演艺经纪合同纠纷最常见的诉争即合同解除,本文梳理了典型裁判观点,以平素积累的《案贴》为基础,汇集了相当分量的裁判心得。我希望通过自己取得“心证”的真实分享,帮助专业人士以及影视行业的相关人士获得最直接的法律体验,进而帮助他们对演艺经纪合同草拟以及争议解决应着力的地方有所体受。法律思维具有先天的延展性、可外扩性。是故,如果领域不相关的人士通过阅读此文亦有所得将是我的额外惊喜。
此文较长,我尽可能把抽象的法律问题予以具体化表达,希望此文不会枯燥了有心阅读的你。
正 文
撰文:王慧、刘根
演艺经纪合同解除主要裁判观点
01
1.演艺经纪合同性质以及能否任意解除
演艺经纪合同最核心的内容是,艺人授权经纪公司代理艺人就其参与演艺活动与第三方洽谈、协商、签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