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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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每每审理影视领域的案子,我总会情不自禁地想象当事人到底是在什么场景下签署了合同。我总觉得他们彼此都爱的太匆匆、太轻易,以至于后来告到法庭想说分手却变得困难重重。倘若反过来,签约时审慎,做到“想说爱你不容易”,或许大家的合作就能实现“讲不出再见”。这份谨慎小心不是感情不真、不诚、不浓,而是给双方都留条退路。哪怕最终真没有“相濡以沫”的缘份,也能彼此体面地“相忘于江湖”。即便有朝一日真要再见,也有可能“潇洒走一回”。
受限于篇幅,本文仅阐述了演艺经纪合同最核心争议合同解除及连带的损失赔偿问题,期望给予大家一些直接“感觉”。避开理论语言是为了直接的表达,直接的说事儿。一来,我对直接性一贯有兴趣;二来,我总觉得可能有相当一部分读者也希望看到直接的东西。不能说直接性一定就更好,不论选择哪一种表达方式,思考以及思考之后的精进是共同的追求。
[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民终字第1164号判决书
[2]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086号判决书
感谢李明慧对本文作出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