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注意到虽然双方已经发生争议,但水星和经纪公司没有闹僵,他们仍然保持着联系,均没有拉黑对方。水星主张解除的根本原因在我看来是她对利益分配忿忿不平,她已经有能力飞起来,只是尚不能一下子飞高。经纪公司庭审表现出了强烈继续合作的意愿并主动表示日后水星自己接的片子可以多分配利益。经纪公司还表达公司引进了一些新的资源,有的能和水星匹配,让水星飞得更高。
在书写本案裁决意见时,对于驳回水星通常的写法应该是经纪公司不具有违约情形,申请人解除合同之主张不具有合同依据。但考虑到本案实际情形,为了能推助双方后续诚意合作,经纪公司兑现自己的庭审诺言,我驳回水星解除合同请求的理由做了一些变化。我强调双方虽然在利益分配上有争执,但双方信任基础并未丧失,继续合作的诚意尚在,我认为本案合同双方是可以继续履行的,故驳回水星解除合同之主张。 案例 3童星是辽宁某小学六年级学生,小男孩。其和某经纪公司签约已一年。监护人即童星的单身妈妈提出经纪公司给童星创造的演出机会太少,构成违约,主张解除经纪合同。经庭审查明,合作期间,童星在一部戏里演路人,那是当年最有影响力的大片,拍摄时间是一天,无台词。又经查明,经纪公司的合同义务亦没有确定的量的要求,童星的证据无法证明经纪公司具有违约情形。经纪公司反请求主张童星擅自解除合同构成违约,应依约赔偿违约金500万。
童星妈妈身份证显示她应该是42岁,但她的头发已白了很多。她不懂法律,也不说法律,她只是反复强调两件事:合作一年,我儿子只拍了一部戏,跑龙套,没台词;腊月二十九那天下大雪,我给公司老板娘跪下了,我求求公司放过我儿子,不要毁了我儿子前途。
经纪公司老板娘庭审也不说法律,她只是气势汹汹地反问:“那是轰动中国的大片,无数童星想跑龙套,单我公司签约的童星就二十个孩子。回过头讲,没让你家孩儿跑龙套,我让别人家的孩儿跑,你馋不馋?你就回答我你馋不馋?!”
两位年龄相仿的中年女性在法庭上狠狠地互怼,庭审气氛很紧张。无关的话扯的太多,若打断又会引起她们的怨气,故我只能把庭审节奏放慢并安排二次开庭。在第一次庭审结束前,我习惯性地说了一句:“双方庭下也可以谈谈,看看能不能和解。”童星妈妈回道:“我早就把她微信删了。”
虽然还没有进行二次开庭,但我心里基本倾向此案以丧失信赖基础裁判解除。双方仇怨很深,连面对都已经没有可能,又怎可能友好合作呢?!
对于裁判者,本案难点或者说需要充分斟酌的是没有证据证明经纪公司违约,解除是基于无法继续履行,那么童星解除合同确实构成违约解除,如何考虑反请求的违约金呢?合同约定的很清楚,童星擅自单方解除合同,须赔偿违约金50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