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仔细审阅了经纪公司提供的两厚本关于经纪公司损失的证据。相当多一部分是转给第三方的培训费用。结合孩子接受培训的实际状况,经了解行业内培训价格行情,尽管公司提供的这些大额培训费的相关合同与发票都能一一对应,但我高度质疑这些培训费的真实性,或者说我高度怀疑存在向第三方转移利益之可能。鉴于我认为大部分损失不存在发生之必须性,价格偏离了合理性;又鉴于当事人庭审没能充分解释这些损失发生之合理性,结合同行业的标准,经大体估算经纪公司的损失,我对违约金按照15万予以支持。
在艺人主张违约金过高的情形下,裁判者对于违约金之酌定同样空间很大。从哪一个视角考虑酌定,酌定后按多少钱支持,对于当事人而言皆是不确定的风险。本案从证据表面性而言,被申请人关于损失应视为充分举证了,故这个案子如果更多从尊重合同约定之角度,裁判赔偿70万、80万甚至更多,亦无不可、亦无不妥。
故裁决后,我又是颇有一番感慨。
试问:单身妈妈,你签约时不看合同吗?条款赫然写着违约金500万,你就签了。你这是勇气?无知?还是望子成龙后的愚痴?如你所言,从孩子1岁你就含辛茹苦地一个人带着他,他是你此生唯一的寄托。你轻轻地在经纪合同上签下自己的名字,而发生争议后你把童星演艺生涯重生的希望全压在了仲裁庭。 试想:如果换是另一种裁判思路,严格守约,裁判赔偿比15万多出很多的违约金。这赔偿金额是否会成为压倒你生命的最后一根稻草?你将如何承受童星艺术生命以及你个人生命不能承受之轻呢?! 案例 4天王星在小有名气后,迅速跳到了另一家经纪公司,给先前的经纪公司发了解除函。先前的经纪公司起诉天王星,主张天王星单方解除合同构成违约解除,应依约赔偿违约金900万。经庭审查明,天王星确实构成违约解除,应赔偿违约金。争议焦点是违约金应支持的金额。
此案经纪公司的代理律师表现出色,令我印象深刻。经纪公司的律师首先结合证据论证了合同合作期内经纪公司帮助艺人出演的那个角色系属于为天王星量身定制,对他具有重要意义,成功完成了他的人设。与此同时,经纪公司举证合作期间对天王星在各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培训、租房补贴等各种付出。其次,经纪公司论证了在此片上映后,天王星在双方合作期间私下签约广告以及广告形象和人设具有密切关联;最后,经纪公司举证证明了他们搜集到的艺人跳到新公司后接演两部戏的收益,其他还有综艺节目等,但费用无法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