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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委员来稿)沐一案贴|从裁判视角入射演艺经纪合同解除
来源: | 作者:法工委秘书处 | 发布时间: 2023-08-14 | 4422 次浏览 | 分享到:


天王星的律师抗辩违约金过高,强调艺人出道不容易,天王星压根没有收到多少钱等,仲裁庭经听取双方观点,查明事实后,取得以下心证:1、天王星为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在长达一年的时间悄悄的脚踩两只船,在两家经纪公司接活,品性上不够诚信。2、尽管天王星在合作期间私下接演的片子,累计台词不足5分钟,收取费用亦不高,但仲裁庭注意到其出场费呈现增长趋势且增幅明显。仲裁庭还特别注意到,天王星已经在广告、综艺节目、电视剧拍摄三个方面全面展露,且这些新展露的机会都发生在其和经纪公司解约一年内。仲裁庭认为经纪公司确系为天王星的发展打下了重要基础;天王星的获益和先前的经纪公司的应视做有连贯性的关联。经过仔细平衡证据,仲裁庭三位仲裁员合议后,最终对违约金按照700万元予以支持。

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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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娱领域是近年新发展的领域。受限于法律以及裁判成熟性的相对欠缺,受限于领域专业人士的相对匮乏,这个领域的法律问题给裁判者留下了巨大的裁判空间。
裁判者不是机器人;裁判过程亦不是将证据、法规输入后自动产生的过程。它既有理性化、专业性的运用;亦有“明察秋毫”后不自觉之间的感性发挥。任何一个裁判者不可能绝对机械理性,亦不可能纯然感性,裁判者总是在“证明”与“直觉体验”中架构平衡,获得心证,对相关事实做出认定。
如何在发生争议时处于有利地位,如何将裁判者的裁判空间限缩到最小?我从来都有一个观点:天底下的事不存在结果输了,所有的事都是开始就输了。打官司更是如此。输掉的官司不是“结果”输了,从合同签署之“开始”就输了;从选择律师之“开始”就输了。
最后,为帮助大家能赢于“初始”,基于过往裁判经历以及我在这个领域的律师执业经历,和大家分享三点建议:

1.For经纪公司:只有可赢的条款,没有能躺赢的官司

破镜难重圆,当艺人提出解除经济合同之诉时,经纪公司尽管会做继续履行的努力,但同时也都知道“强留人”意义不大,故经纪公司最主要的诉求是违约金赔偿。由于经纪公司处于签署合同的优势,所以经纪合同关于违约金条款对经纪公司往往是比较有利的,但这不代表这些条款可以让经纪公司“躺赢”。《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约定当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进一步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回顾上文提及的童星案子的违约金,裁判者最终结合各方面因素综合平衡,并非简单化的依约支持。天王星一案,经纪公司的律师没有简单地躺赢在形式上对他有利的违约金条款上,而是结合证据充分论证了违约金应得到支持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让裁判者充分了解到天王星的过错,经纪公司损失的客观存在、预期获益的大概价值等,由此让裁判者认可违约金主张具有合理性。故,违约金条款规定明确只是可以争取赢案子的基础,但不代表裁判机构会简单化地依约支持违约金。经纪公司仍然需要结合法律规定,对自己的主张作出努力。 2. For艺人:“弱势”不会成为法律保护你的理由艺人往往会强调自己是弱势地位,自己多么可怜,多么没有办法。但是就如同《许大咪的眼里》文章中马律师问的,许大咪,合同是你自己签的吧?!没人绑你吧?你不看合同,大笔一挥啥条款都签?!马律师说的不无道理。任何一个人都应该对自己的选择承担责任。近年来,我注意到当仲裁庭是三人组庭时,经纪公司选的仲裁员越来越会从尊重合同约定的角度强调捍卫合同约定的严肃性。当裁判思路选择倾向于尊重合同约定时,土星可能就要承受风水先生带来的没顶之灾,接受长达8年和经纪公司的捆绑;而童星妈妈可能承担的负债远不止是15万。关于经纪合同解除巨大的裁判空间提示每一位艺人,签约很容易,结果可能不好玩。你或许是签约时的弱势方,但公平的天平为法律而设,“弱势”绝对不是天平的支点。对于合作期限、违约金、经纪公司义务等重要条款,倘若签约时就割让,待争议产生,一败涂地的结果将是生命不能承受之轻。 3. For双方:“面子”的代价是在证据上长叹气最夸张的一次庭审,双方的证据除了本案合同,几乎都是微信。双方为了各自说明微信里的谁谁就是公司里的谁谁,就是剧组的谁谁,就是经纪人谁谁,打得不可开交。论证的链条显然是麻烦的,证明某人的身份证号对应的就是这个电话号码;证明这个电话号码对应的就是这个微信的名字;证明这个微信的名字改了三次,每次是…….双方当事人都不出庭,都是只派律师出庭。毕竟当面不认账,胡说八道对任何当事人或许都是一件难以面对的事。双方律师都对另一方翻脸不认账,气得要死。庭审查明变得困难重重,面对怎么也说不清的微信,律师懊丧的长叹气。早知会有一天,庭审上谁都不是谁了,何苦当初不确定下来谁就是谁呢。微信群里使用真实姓名的人不多,很多时候是用昵称。这种情况下,直接保留的截屏、微信记录存在着证明谁是谁的法律风险。为避免日后“隔山涉水”地证明谁是谁,谁说了什么,在合同或交往文件中及时明确微信ID、手机号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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