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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委员来稿)沐一案贴|从裁判视角入射演艺经纪合同解除
来源: | 作者:法工委秘书处 | 发布时间: 2023-08-14 | 4413 次浏览 | 分享到:


希望解除经纪合同的艺人往往会提出主张,艺人经纪合同本质上是委托合同,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故合同双方均具有任意解除权,可以随时解除演艺经纪合同。
问题:演艺经纪合同是否为委托合同,是否可以任意解除?典型裁判观点如下:
在窦骁与北京新画面影业有限公司演出经纪合同纠纷上诉案[1]中,窦骁方主张适用任意解除权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合约》具有居间、代理、行纪的综合属性,属于演出经纪合同。此类合同既非代理性质亦非行纪性质,而是具有个类型相结合的综合性合同,因此不能依据合同法关于代理合同或行纪合同的规定由合同相对方单方行使解除权。为了体现合同自愿、公平以及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在该类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确定上应当主要遵循双方约定、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进行界定,不能在任何情况下都赋予当事人单方合同解除权。因为在演艺行业中,相关从业人员(即艺人)的价值与其自身知名度、影响力紧密相关,而作为该行业从业人员的经纪公司,在艺人的初期培养、宣传以及知名度的积累上必然付出商业代价,同时艺人是否能够达到市场的影响力,存在不确定性,由此经纪公司在艺人的培养过程中存在一定风险。在艺人具有市场知名度后,经纪公司对其付出投入的收益将取决于旗下艺人在接受商业活动中的利润分配,故若允许艺人行使单方解除权,将使经纪公司在此类合同的履行中处于不对等的合同地位,而且也违背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同时会鼓励成名艺人为了追求高额收入而恶意解除合同,不利于演艺行业的整体运营秩序的建立,因此在演艺合同中单方解除权应当予以合理限制。”北京高院的论证充分说明艺人经纪合同为何不适用任意解除权,艺人经纪合同的任一方有权随时任意解除合同,势必将会给艺人经纪行业造成巨大的冲击。 2.如何看待演艺经纪合同能否继续履行
问题:若如上文裁判所揭示演艺经纪合同不适用任意解除权,那么在不满足法定或约定解除权的情况下,为何总有法院支持解除合同?典型裁判观点如下:
在艺人经纪合同解除纠纷中,法院虽不会接受以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但法院通常会认为此类合同的履行以双方互相信任为基础,当一方强烈要求解除合同时,双方已经丧失了继续合作的基础,不宜再判决继续履行,故最终依然会判决解除合同。例如上述案件中,法院认为“考虑到涉案《合约》的履行需要双方当事人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实现合同的根本目的,有利于艺人和经纪公司的共同发展,在窦骁已经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而新画面公司对于合同解除亦存在意向的情况下,应当本着有利于合同当事人实现各自利益及发展,本着公平、有价、平等的基本原则,在实现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确定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若涉案《合约》解除后,在窦骁赔偿相应损失的情况下,不仅新画面公司作为经纪公司能够实现培养艺人的经济收益,而且窦骁亦能够正常发展其自身演艺事业。故综合考虑在案情况,依法解除涉案《合约》将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各自合同利益,一审判决解除涉案《合约》的认定结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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