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1]
2016年,A公司与某编剧签署《合约》,约定由编剧为A公司计划拍摄的R电影提供剧本,由A公司享有剧本制作电影的相关权利,编剧保留独立署名权,在电影公映前双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与剧本及电影相关的一切信息,且约定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一方不得将其在《合约》中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何第三方。随后,A公司与B公司签订《委托制作合同》(以下简称“承制合同”),约定A公司委托B公司按要求完成电影的立项和拍摄制作工作,拍摄完成的电影著作权归A公司享有。B公司按合同约定制作完成R电影,并以B公司名义提交电影备案申请。电影制作完成后,在宣传发行过程中,编剧认为A公司未经其同意将摄制权转让给B公司违反《合约》约定, A公司和B公司侵犯其著作权,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法院的审理,三级法院均认定A公司与B公司侵犯了编剧的摄制权。其中,一审和二审法院认为A公司与B公司不构成委托创作关系,而构成摄制权转让的关系,违反《合约》的约定。再审法院认为A公司擅自委托B公司摄制电影的行为违反独立摄制的合同义务,超出编剧的授权范围,A公司的委托制作行为与B公司的承制行为共同侵犯编剧对电影剧本的摄制权。
该案涉及多个争议焦点,因篇幅有限,本文将主要围绕电影委托承制过程中摄制权是否被转让的问题展开讨论。委托方将电影的制作拍摄工作委托给承制方执行,是否意味着将摄制权转让给承制方?在不考虑案件涉及的其他因素、证据材料的情况下,作者认为委托方将电影委托给承制方进行承制拍摄,该行为并不意味着委托方将其拥有的摄制权转让给承制方。
下文将从电影摄制权的取得和行使,以及电影委托承制模式的实践操作两方面,详细阐述为何电影委托承制过程中摄制权并没有转让。
电影摄制权的取得和行使
摄制权是电影行业中一个重要的权利。在电影行业中,如果没有摄制权,电影就无法制作完成。因此,摄制权的归属对于电影制片公司来说相当重要。下面作者将从摄制权的取得和行使两个方面来说明摄制权的归属。
摄制权作为著作权的一种,取得方式分为两种,一种是原始取得,另一种是继受取得。原始取得指的是作者在创作后,无须申请或登记程序,只要作品本身符合著作权法要求即可原始取得摄制权。例如,小说作者或者编剧对其创作完成的作品享有电影摄制权。继受取得指的是以他人既存权利为基础的派生取得权利的情形。例如,电影制片公司通过协议授权或转让的方式从原作品著作权人手中取得电影摄制权。在行业实践中,部分电影摄制权的取得属于继受取得,即电影制片公司首先需要从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手中取得电影摄制权,然后才有权开始制作拍摄电影。在R电影著作权纠纷案中,A公司取得R电影的摄制权属于继受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