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各级网信部门综合运用多种行政执法手段对违反互联网信息管理法律法规的行政相对人依法予以查处,净化了网络环境,清朗了网络空间。与此同时,随着《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相继实施,网信部门行政执法职能不断充实;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也对行政处罚的实施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此背景下,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在《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基础上修订公布了《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为完善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程序,促进网信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供基础性的制度框架。
一、以执法程序规范化促进依法行政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立法实施之后,网信部门行政执法职能愈加充实,在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方面也需要承担更为丰富的任务;而行政执法程序制度是行政实体法得到正确及时实施,有效实现管理目标的制度保证。与此同时,行政执法直接、具体地作用于管理相对人,对当事人的权利有重大影响。因此,完善相关行政执法程序对于促进依法行政具有关键作用。
为了充分发挥这一作用,《规定》在基础制度设计方面总结了网络执法经验并将其法定化。例如,互联网的时空特点使传统行政执法程序中的管辖制度受到挑战,违法行为人相关服务许可地或者备案地、主营业地、登记地等发生分离;与此同时,网站建立者、管理者、使用者的细分又进一步复杂了地域管辖的确立。基于此,《规定》系统总结了互联网执法的经验,在《行政处罚法》确立的一般性地域管辖制度基础之上,根据网信领域特点明确了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具体内涵,同时进一步明确了网信部门与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刑事司法机关之间开展执法协助的制度化通道。这些制度对权威高效开展网信行政执法具有支撑性作用。
二、以系统的执法措施回应安全与发展并重、规范和引导结合的目标
传统执法方式着眼于违规之后的事后处罚,意在维护法律制度的刚性约束。但是,网络信息化领域的特点要求行政执法实现过程性监管和实时动态监督,回应技术迅速迭代和监管本身可能的过犹不及等问题。这要求行政执法需要强化合作治理,既有效制裁互联网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又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因此,《规定》进一步充实了执法约谈、行政强制等制度内容,调整了执法约谈制度在条文中的位置。不仅有利于落实《行政处罚法》有关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也有利于执法机关与有关平台企业之间就监管事项实施制度化的交流沟通,缩短监管与合规的距离,在规范和引导的基础上实现安全与发展并重的治理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