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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享有著作权
来源: | 作者:法工委 | 发布时间: 2023-11-01 | 6336 次浏览 | 分享到: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立场非常明显,不属于自然人创作的内容,即使构成独创性,亦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规范。质言之,人工智能生成物不属于自然人创作内容,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不享有著作权。


3、人工智能预训练数据或基础模型的合法性


在讨论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属于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时,不管其观点赞成与否,我们都已经注意到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性问题,即人工智能预训练数据或基础模型的合法性问题。


“知识产权法午后茶会”第四十一期会谈中,冯晓青教授、韦之教授、孙远钊教授都十分关注人工智能预训练、优化学习数据及内容是否侵权(著作权)的问题,丁晓东教授甚至建议根据人工智能预训练数据涉及版权内容时是否可以援引合理使用原则而区分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保护路径。


我们注意到,《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7条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开展预训练、优化训练等训练数据处理活动,遵守以下规定:(一)使用具有合法来源的数据和基础模型;(二)涉及知识产权的,不得侵害他人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此外,《著作权法》第24条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并未包括人工智能预训练数据(版权作品)。


五、小结



截至目前,域外主要国家及我国的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均未承认人工智能生成物构成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若人工智能预训练的数据及基础模型均合法的情形下,人工智能生成物应给予一定的权利保护,正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中提及的,虽然人工智能生成物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规范,但仍不能排除相关主体对“人工智能生成物”享有其他权益,至于应享有何种权益,则尚未形成统一的意见,或数据库特别权利,或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权益,或其他权益。人工智能生成物应赋予何种权益保护,一方面还有待人工智能本身的进步和发展,另一方面还需要更多法律理论的解构与重构和司法实践的丰富,但不管最终结果如何,归根结底是人工智能出现后人类社会需要就资源和利益划分取得新的平衡。


END


参考资料:

[1]参见“法治圆桌派|AI时代来临: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作品’是否享有知识产权?”一文,刊载于法制网,2023年9月28日。

[2]参见冯晓青知识产权微信公众号“AIGC著作权问题”一文,原创作者冯晓青教授。

[3]参见冯晓青知识产权微信公众号“AIGC著作权问题”一文,原创作者冯晓青教授。

[4]参见冯晓青知识产权微信公众号“AIGC著作权问题”一文,原创作者冯晓青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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