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娟
中制协法工委法务委员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中制协法工委专家委员,北京中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韵表示,在影视项目操作中,合同型合作模式占据主导,公司型合作模式相对较少,主要是因为影视项目风险高、周期不固定,合同型合作相对更为灵活,可随时调整合作关系,快速整合资源。相比之下,公司合作涉及股权、管理架构等较复杂问题,决策流程相对繁琐,难以适应影视行业多变的特性,所以合同型合作在中国的影视项目中更受青睐,应用相对较多。

王韵
中制协法工委专家委员
北京中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中制协法工委副主任,华谊兄弟公司法务总监李璟珏表示,在影视项目投资领域,合同形式投资与股权投资各有优势与挑战。合同形式投资灵活性高,通过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权责、收益分配及退出机制,适合短期合作与风险隔离,但存在履约风险与收益不确定性。股权投资则注重长期价值,投资者成为项目股东,深度参与决策并共享项目成长红利,能增强项目稳定性与抗风险能力,但面临投资周期长、退出渠道有限等问题。在实际操作中,需结合项目特点、资金需求与风险偏好,合理选择投资模式,完善合同条款或优化股权结构,确保投资安全与收益,促进影视项目顺利推进。

李璟珏
中制协法工委副主任
华谊兄弟公司法务总监
中制协法工委专家委员、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姜宇嵘指出,电影项目具有高投资、高风险特性。行业数据显示,电影项目亏损案例较为多见。若每个电影项目都成立包含所有投资方的项目公司,一旦项目亏损则可能导致公司的破产,实则这是行业特性所致。同时,从业者普遍认同,影视并非单纯商业行为,还有艺术追求,即使商业失利也可能收获艺术成就与社会效益。姜宇嵘强调法律人和财税人应充分尊重行业交易习惯与诉求,避免用不合时宜的所谓先进结构强行适配。只有贴合行业特性,才能推动影视投资健康发展 。

姜宇嵘
中制协法工委专家委员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德勤中国税务及商务咨询合伙人宫滨指出,在影视行业投资中,公司制与合同制在财税处理上存在显著差异。影视行业具有支出集中在前、收入集中在后的特点,单就这一点而言,与房地产行业有些类似,但影视行业的产品并不像房地产行业那样有实物不动产的物理存在。当前行业法规与实践中并不强制要求电影行业设立项目公司。从财税角度看,如果采用项目公司制,不同公司间的盈利与亏损无法在企业所得税上实现盈亏互抵。举个例子,如果A公司盈利,即便其控股的B公司发生亏损,A公司仍需就其盈利全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合同制下,公司内的不同合同项目间可盈亏互抵,继续前例,假如A公司的X电影盈利一亿元,Y电影亏损八千万元,则A公司按盈亏相抵后的金额也就是两千万元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