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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人真事改编电影的侵权风险和预防措施
来源: | 作者:法务秘书处 | 发布时间: 2024-08-15 | 3444 次浏览 | 分享到:

(二)真人真事改编电影的人格权问题

    虽然真人真事改编电影中涉及的真实事件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是事件中涉及的原型人物享有人格权,受人格权相关法律的保护。因此,在此类电影的改编创作过程中需要注意原型人物人格权的相关问题。真人真事改编电影涉及人格权的相关内容主要包括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姓名权以及公众人物隐私权等。

     1、名誉权

     根据《民法典》[1]和《电影产业促进法》[2]的相关规定,以真人真事或特定人为描述对象的文学、艺术作品中不得含有对他人进行诽谤、侮辱的内容,不得侵犯他人的名誉权。否则,受害人有权就创作者侵犯名誉权的理由追究创作者的责任。在耿广恒等诉中国评剧院关于电影《夺印》侵犯其父耿景宜名誉权一案中[3],法院认为,电影《夺印》中的反派角色陈景宜与原型人物耿景宜形成了对应的关系,电影描述陈景宜叛党、拉拢腐蚀干部等细节内容存在失实,过于夸张,具有侮辱之意,侵害了耿景宜的名誉权。可见,制片公司在以真人真事改编创作电影的过程中,应尽可能在尊重真实事件的基础上进行艺术创作和改编,避免侵犯事件原型人物的名誉权。[4]

     2、隐私权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5],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在真人真事改编创作电影的过程中,尽可能以公开的资料、事件或原型人物授权的内容和讲述的故事为基础改编创作电影,对于未公开的原型人物相关信息和资料、原型人物明确不同意改编的内容或原型人物不愿意公开的内容,制片公司应尽量避免在改编创作过程中涉及或使用该等信息、资料和内容,避免出现侵犯原型人物隐私权的情况。

     3、肖像权和姓名权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6],制片公司若使用原型人物的肖像或姓名,需要获得原型人物或其近亲属的授权,否则,未经授权进行使用,会侵犯原型人物的肖像权或姓名权。在夏山泉等诉丽江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等关于电影《幸福花园》侵犯其姓名权一案中[7],法院认为,丽江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下属的丽江电影院在影片《幸福花园》首映期间,未经原告夏山泉同意或授权,擅自在其制作的广告中使用了夏山泉的姓名进行宣传,已构成侵害夏山泉姓名权的行为,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可见,制片公司在真人真事改编电影的过程中使用事件原型人物的姓名或肖像,均需要取得事件原型人物的授权或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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