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临时在电影中增加新内容需取得授权
如果制片公司在电影摄制过程中需要临时增加新的尚未获得授权的内容,应在摄制之前取得相关权利人的授权,之后,方可使用新增的获授权的内容改编创作电影,避免制片公司因此而被相关权利人提出侵权或违约的诉讼。
4、给予事件原型人物署名的权利
在真人真事改编的电影完成片中,给予事件原型人物相应的署名的权利,署名形式可以表述为:“本影片基于【事件原型人物姓名】的真实故事改编”,最终的署名方式由制片公司与原型人物协商确定,并约定在授权协议中。
(三)电影宣发阶段采取的防范措施
因为电影中涉及的事件和人物已经为大众了解或熟知,有一定的观众基础,制片公司可以充分利用此点对电影进行营销宣传。制片公司可以邀请事件原型人物参与电影的营销宣传活动(包括首映礼、访谈节目等),利用大众对事件原型人物的了解和兴趣,吸引观众走进电影院观看电影。同时,事件原型人物参与电影营销宣传活动,也从侧面向观众和媒体传达了其对电影认可的信息,有利于电影的宣传和发行。
另外,在电影的宣传过程中使用事件原型人物的姓名、肖像或个人资料等均需要取得原型人物的授权。建议制片公司在电影前期开发阶段就事件原型人物参与电影营销活动的相关事宜与原型人物协商一致并明确在相关授权协议中,确保电影宣传过程中可以随时使用原型人物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且不会出现侵权风险。
(四)其他注意事项
对于基于真人真事创作的小说、纪录片、名人传记或原型人物讲述的故事改编的电影,制片公司除了采纳本文提出的上述各项建议外,还需要另外取得基于真人真事创作的小说、纪录片、名人传记等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或授权,方可制作真人真事改编的电影。否则,制片公司将侵犯该等小说、纪录片、名人传记等作品著作权人的相关权利。
四、结语
从法律角度来看,真实事件可归纳至公有领域,在著作权法上并不存在改编风险。但由于真人真事改编电影涉及事件原型人物,如果未经事件原型人物授权或参与,很容易引发事件原型人物的不满,从而导致侵权纠纷的发生。制片公司应在电影制作的各个阶段采取防范措施,避免侵犯事件原型人物的人格权,保证电影顺利制作完成,顺利发行上映,维持制片公司的良好形象和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