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影视作品拍摄过程中,如果艺人出现任何违反道德条款的情形,制片公司应立即停止该艺人的工作,更换其他艺人重新拍摄,以保证影视作品顺利拍摄完成。
3、在影视作品的后期剪辑过程中,如果艺人出现违反道德条款的情形,制片公司应立即停止与该艺人的合作,并且根据届时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如果该艺人为主演且戏份比较重,则制片公司可以选择更换艺人重新拍摄,或者选择采用AI换脸等科技手段替换该艺人;如果该艺人不是主要角色,则制片公司可以在后期剪辑时删减有关镜头,从而保证影视作品完成片中不会出现该艺人。
因处理上述第2项和第3项的情形而增加的全部成本或费用,制片公司可以根据道德条款之约定向该违约艺人主张赔偿。
4、在影视作品宣传发行阶段,如果艺人出现违反道德条款的情形,则制片公司应立即停止与该艺人的合作,决定不给予该艺人署名,向违约艺人及其所属公司进行追偿,要求违约艺人退回其所获得的全部片酬,并要求其赔偿影视作品因无法上映或宣传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制片公司已经为该影视作品投入的所有制作成本等)。
假设,在下文所建议的道德基金成立的情况下,违约艺人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应得片酬2至3倍的款项作为其违反道德条款的罚款,该等罚款全部计入道德基金(“道德基金”有关内容详见本节第(三)部分的约定,下同)。
5、建议制片公司在采取上述第1项至第4项应对措施的过程中应保存所有的证据和费用支出依据,便于之后用于向相关政府部门证明制片公司没有过错,不应该对劣迹艺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二)政府有关部门从政策上调整或改变“一刀切”的解决方式,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一刀切”的方式会“误伤”很多优秀的制片公司和影视创作者,打击影视从业人员的积极性。因此,建议相关部门对劣迹艺人的相关规定和政策作出调整,杜绝“一刀切”的解决方式,针对不同的情况提出不同的解决方案:
在影视作品的立项开发阶段和摄制阶段,艺人处于制片公司的监督和管理之下,因此制片公司可通过道德条款之约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艺人出现违法违规等行为,从而可以及时解决影视作品制作过程中出现劣迹艺人的问题,有效防止出现影视作品不能上映和播出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