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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案例 赵虎委员:短视频有著作权吗?谁是著作权人?
来源: | 作者:法务秘书处 | 发布时间: 2023-07-20 | 3041 次浏览 | 分享到: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所以,具有“独创性”也是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提出的要求。

       在理解何为“独创性”的时候,可以从“独”和“创”两个方面来理解。

      “独”就是作者亲自、独立完成,没有抄袭他人。“创”即有一定的创作性,能体现一定的美感。这个美感指的是文学、艺术、科学之美。

      “独”和“创”缺一不可。有的“作品”是作者独自完成的,但是毫无美感,则不具有“独创性”。有的“作品”有一定的美感,却是作者抄自他人,也不具有独创性。

      “独创性”有高低之分。纵观各国法律规定,每个国家对于“独创性”高度的要求不同。 有的国家要求需要有一定高度的“独创性”才可以得到《著作权法》(或者《版权法》)的保护。不过,我国法律没有对“独创性”高度做出要求,只要有“独创性”,就可以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不知道你有没有见过没有独创性的短视频呢?如果有的话,那么说明在判断短视频是否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时候,需要区分有独创性的短视频和没有独创性的短视频。有独创性的短视频,可能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用“可能”措辞,是因为还没有分析下一部分),而没有独创性的短视频,则一定不是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3、是否属于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在2020年11月11日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著作权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次修改的重点之一,就是修改了《著作权法》第三条。

      修改前的《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短视频,就是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如:手机)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如:通过网络传播)的作品。在文章一开头提到的“我想对你说”短视频侵权案件中,因为审判活动发生在《著作权法》修改之前,法院需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判断这个短视频是否属于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类电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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