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第三条把“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修改成了“视听作品”。从目前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来看,“视听作品”的范围没有发生变化,跟“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范围基本相同。
就这一部分,总结起来就是:短视频属于文学、艺术、科学领域作品,如果短视频有独创性的话,则属于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视听作品(修法之前为“类电作品”),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如果短视频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那么谁是短视频作品的著作权人呢?
这个问题,也是这次《著作权法》修改中涉及到的重点问题之一。
修改前的《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短视频属于类电作品,那么著作权也是由“制片者”享有。需要说明一下的是:这里的“制片者”并非我们在电影、电视剧的开头或者结尾部分看到的“制片人”。制片者是一个法律概念,指的是组织拍摄并且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而“制片人”是剧组中的一个职务,是需要完成工作并领取报酬的,与版权归属没有关系。一般情况下,电影电视剧作品的开头或者结尾部分列出的“出品单位”或者“摄制单位”为制片者。如果发生诉讼的话,法院一般会要求提供影视投资合同,来确定谁是电影电视剧作品的权利人。
由此可见,“制片者”的概念在电影电视剧作品中还算清晰,但是在短视频作品中,谁是“制片者”呢?很多短视频作品的创作人很少,也就一两个人,投资也不大,很难用传统电影、电视剧作品中的制片者的概念进行套用。
在“我想对你说”短视频案件中,法院并没有拘泥于“制片者”这个概念。法院经过审查,认定创作者“黑脸V”是著作权人,抖音短视频平台得到了“黑脸V”的授权,就有权利提起诉讼。
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前款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