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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吉:“屏摄”问题与“合理使用”——从《著作权法》《电影产业促进法》双重角度切入
来源: | 作者:法务秘书处 | 发布时间: 2024-03-22 | 3487 次浏览 | 分享到:

摘要

“屏摄”问题再度引发社会关注和其是否属于《著作权法》“合理使用”的探讨,相关探讨涉及版权产业和电影产业的发展,颇具讨论价值。我国对于电影屏摄的禁止性规定主要见于《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但由于缺乏配套细则或官方公开说明,导致在实务指引中常常有理解的偏差与适用的错位,并且条款本身存在屏摄定义不准、意图不加识别、行为未加区分和情节一视同仁的设计缺憾。本文提出以单纯“摄影”为方法且图像数量极其有限的屏摄不在第三十一条所限禁的范围内,而“录音录像”则被明令反对,但评判其行为是否系合理使用的法律性质时,仍应以《著作权法》为准据与指引。为维护版权法中作品权利人利益和公共领域传播的平衡,本文认为有必要对屏摄展开“再规范”的重构之举。

作者:杨吉

关键词:屏摄;合理使用;公共领域;《电影产业促进法》


一、问题的提出

“屏摄”或“摄屏”引发的争议由来已久。公开资料显示,在国内,该现象至少在十多年前就已经为专业人士所关注,并态度鲜明地表达反对与抵制。所谓屏摄是指在影院观看院线电影时,未经作品权利人许可,用手机、摄像摄影等设备对正在银幕上放映的影片进行拍摄的行为。依照摄制的对象,它可以分为拍摄画面的“静态”与录制视频的“动态”两种具体情形。


如何评价屏摄,它在道德和法律上认知的分野折射着这一问题的现实意义与研究价值。有部分受访人群认为,对打动自己的画面或视频进行摄录,在社交媒体上分享感受,不足以兴师动众地问责,况且,时下许多年轻人都会这么做。而如果仅仅是转发电影官方海报或剧照,则又体现不出网络传播的“存在感”。不过,有越来越多的人会将屏摄视作一种不文明且涉嫌侵权的违法行为。在观影过程中,不能随意走动、不得大声喧哗、不得吃有刺激性气味的食物等规范,是时下人们应当自觉遵守的公序良俗。


近几年,屏摄风波不断,差不多每隔一段时间就会因某部影片的热映或某位公众人物的言行而引起社会热议。例如2019年演员郑某屏摄《狮子王》、2020 年的《八佰》《花木兰》、2023年的《灌篮高手》事件等。2024年春节期间歌手薛某在其个人微博上传了《飞驰人生2》的片中画面,再度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这也是笔者撰写本文的起因。


虽然仍无法达成广泛共识,但对于杜绝屏摄、文明观影的倡议却时常从官方到民间被适时地发出。像2019年的“平遥国际电影展”上,导演贾樟柯呼吁现场观众看电影时不要屏摄。与此同时,该电影节发布了《关于杜绝屏摄与盗版行为的声明》,表示“电影放映过程中的拍摄、摄屏及盗录是对电影版权的侵犯,我们将坚决杜绝上述行为。”2023年春节档期间,包括《满江红》《流浪地球2》等在内的七部院线电影就联合发布《倡议书》,呼吁公众观影自觉做到“保护版权、文明观影”“抵制盗版、摄屏行为 ”。2024年2月7日,国家版权局在其官方微博上发布版权保护公益广告,片中就明确提示“观看过程,放下手机,不要屏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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