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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案例】宋海燕:从《摸金校尉》案谈作者续写权 | 名家专栏
来源: | 作者:法务秘书处 | 发布时间: 2023-08-14 | 2172 次浏览 | 分享到:

然而,以影视公司为代表的观点则认为:如果不对作家的续写权加以限制,就有可能出现电影拍摄的投资风险由影视公司独立承担,然而成功之后的利益却被他人搭便车,造成不公平局面。行业人士皆知:投资拍电影经常是一场豪赌,投资少至千万,多则数十亿。在票房揭晓之前,没人知道这场“赌博”的收益如何。因此,拍摄第一部系列电影的影视公司承担着巨大的投资风险。若影片票房不佳,自然就没有第二部或相应的续集,也无人与之争利;但若第一部或前几部影片大获成功,而原作者又将系列作品的续集出售于第三方,势必就会造成第三方拍摄的续集借助之前几部的票房续创佳绩,而其既无需承担投资风险,又可与原影视公司直面竞争的场面。

 

作为影视公司规避上述风险的一个例子,华纳兄弟电影公司在首次向罗琳女士购买小说《哈利·波特》(第一到第四部)的电影拍摄权时,势必也会设法获得罗琳之后所创作的《哈利·波特》续集的电影拍摄权【3】。对于影视公司而言,希望拥有“系列电影续集权”的想法是十分常见的,也是可以理解的。那么,这种想法在实践中又是如何实现的呢?何种合同条款既能保障作家的创作自由与经济利益,又能兼顾到影视公司的投资风险与收益呢?

 

三、关于作者续写权的合同条款

 

关于作者续写权的合同条款,通常见于影视公司与作家签订的“作品(期权)购买协议”。【4】其中,“权利保留”条款与“许可费”条款在平衡原作作家与影视公司利益方面起了重要作用。

 

权利保留条款中,授权人(作家)可明确规定哪些权利不在合同的授权范围之内,而属于权利人特别保留的权利。

 

(1)作者续写权  作家如希望保留作品的续写权,应在权利保留条款中特别声明。一般而言,出于对作家“创作自由”的尊重,影视公司会同意作家保留“续写权”,但前提是:作家须承诺其在续写作品时,不得使用影视公司改编拍摄电影时所创作的新的人物角色。

 

(2)保留期  若影视公司同意作家保留作品的“续写权”,作家同时需承诺:在影视公司拍摄的电影首次公映后的一段期间内(如5到7年),不得将续写作品授予第三方,以避免其续写作品与影视公司拍摄的电影作品构成直接竞争,伤害影视公司的利益。

 

(3)优先谈判权与最终否决权 优先谈判权与最终否决权对于影视制片公司亦十分重要。前者保证了制片公司享有优先审阅作家新作品的权利,而后者则保证了作家与第三方最终达成的条款同样适用于参与首轮谈判的制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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