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例说明,若华纳电影公司拥有了《哈利·波特》小说续集的优先谈判权,那么罗琳在完成续集并且兜售该作品时,必须首先给享有“优先谈判权”的华纳电影公司过目。只有在华纳审阅了该作品并明确拒绝购买其小说的电影权时,罗琳才可将该作品给其他的电影公司过目。因此,“优先谈判权”条款保证了影视公司能够优先审阅作家的新作品,同时对是否购买该作品的电影权享有优先谈判权利。
与“优先谈判权”紧密相关的另一法律概念是“最终否决权”。假设罗琳根据与华纳签订的“优先谈判权”条款,首先向华纳展示了《哈利·波特》续集小说,而华纳在审阅该作品后,或因缺乏兴趣或虽有兴趣但条件无法谈拢,故而决定放弃剧本的购买权时,罗琳可转身与其他的电影公司进行作品电影权的兜售谈判。假设罗琳与第三方电影公司达成了作品电影权转让的共识,此时按照“最终否决权”的规定,罗琳必须将与第三方电影公司达成的协议条款再向华纳兄弟出示,询问华纳兄弟是否愿意以相同的条件购买剧本的电影权——这就被称为“最终否决权”。此时,华纳兄弟就有了再次评估作品的机会,且要在很短的时间内做出是否愿意以与第三方电影公司承诺的相同条款购买作品电影权的决定。
可见,“优先谈判权”与“最终否决权”对于影视制片公司十分重要。前者保证了制片公司有优先审阅新作品的权利,而后者则保证了作者与第三方制片公司最终达成的条款同样适用于参与首轮谈判的制片公司,从而避免了作者在与第一家制片公司首轮谈判时要价过高导致谈判失败,但转身与第三方电影公司谈判时降低条件而达成协议,使得参与首轮谈判的制片公司错失良机的情形。2016年,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北京阅读纪文化公司诉蒋春玲一案中,就认可了“优先谈判权”条款的法律效力。【5】
(4)续集许可费 如果影视公司在购买了作品的电影拍摄权及所有衍生品权,却出于种种考量聘请了其他人撰写电影的续集呢?假设,上海玄霆或之后拥有《鬼吹灯》系列小说电影拍摄权的制片公司决定邀请他人继续撰写胡八一与Shirley杨的盗墓探险故事,作为故事始创者的原作家张牧野是否就此失去了参与之后电影续集商业成功的机会?
为了保障原创作者的利益,鼓励原创作家的积极性,此类合同中通常会规定一个“续集许可费”条款。即当原作作家未参与电影续集的撰写时,影视制片公司仍需支付一笔“被动的续集许可费”(通常为首次购买剧本版权费用的30%-50%),以作为延续原作作者所创作故事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