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al work committee

法务工作委员会
 热门关键词:娱乐法   法商论坛    法务委员查询 
中国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
联系我们
职业培训
Convenience services
  
  
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享有著作权
来源: | 作者:法工委 | 发布时间: 2023-11-01 | 6326 次浏览 | 分享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丁晓东教授在《著作权的解构与重构:人工智能作品法律保护的法理反思》一文中认为:“如果版权作品可以作为训练数据被人工智能企业合理利用,则应当维持人工智能作品的公共领域属性,但可以对人工智能作品提供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或数据库特殊权利保护。如果版权作品不可以作为训练数据被合理利用,则应赋予人工智能企业著作权法上的经济性权利。”[6]


李琛老师(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在论述人工智能可否成为法律主体、可否成为著作权主体时,认为,前者是法理层面的问题,后者是一般问题的具体体现。人在法律上的主体性至少基于以下三点而确立:1、人具备自由意志;2、人具有自我意识;3、人是目的,不能成为他人意志的对象。“人工智能没有自由意志、缺乏自我意识、是人类支配利用的对象,人工智能的能力(无论多么强大)与权利、义务、责任之间的联系就无从建立。”[7]李琛老师也不赞成人工智能拟制主体的观点,她认为,“拟制主体的确立有两个前提:1、必要性,法律希望拟制主体能独立于自然人的意志支配财产;2、可能性,通过意思机关使拟制主体具备意志,双重自我意识(争取自我利益与尊重他人利益)也是通过意志机关实现的。”[8]李琛老师还进一步论述了“独创性”问题,对于客体判断路径(即认为判断作品应采用客观标准,只要客观上与作品无异即可),李琛老师认为,“创造本来就是一个与主体性相联的概念,自由意志是创造的本源。按照本意,自由意志在概念上蕴含了无限性和开放性,能够超出既有经验范围而凭空产生新元素,构成了创造性的根本来源。从第一性的事实来看,人工智能生成符号的机制与人的创造有着质的区别。人的创造力主要来源于隐性智能,众所周知,发现问题和定义问题的能力, 是人类创造力的第一要素。这种能力主要依赖于人类的目的、知识、直觉、临场感、理解力、想象力、灵感、顿悟和审美能力等等内秉品质,因此称为隐性智能。由于隐性智能非常复杂,对其运作机制尚不明确,目前的人工智能主要是模拟显性智能,即解决问题的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主要依赖于获取信息、提炼知识、创生策略和执行策略等外显能力。人工智能对创作的模拟没有超出解决问题的模式。其实分析这些创作艺术品的智能程序可知,它们是利用了专家系统(Expert Database)和机器学习(Machine Learning)技术,存储并分析大量艺术家作品,寻找其中有规律性的特征,然后再加以重组,而基于神经网络的深度学习(Deep Learning)技术能够让计算机程序实现不断累积和更新,从而掌握更好的解决问题的方法……”[9]

 
组织人员
The organizer
领导班子
秘书处
专家委员
法务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