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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享有著作权
来源: | 作者:法工委 | 发布时间: 2023-11-01 | 6323 次浏览 | 分享到:


本人赞同李琛老师的观点,并认为,正如在“知识产权法午后茶会”中提及的一脉相承的观点,《著作权法》属于《民法典》体系下的特别法,《民法典》第2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第102条规定,“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著作权法》第2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该条中“中国公民”指中国籍自然人。从法解释学的角度看,一方面,不管是《民法典》还是《著作权法》中的主体,直至目前,尚未能解释出其包括人工智能,另一方面,应保持法律体系主体的一致性,不能单独就《著作权法》解释出作品创作主体或著作权享有主体包括人工智能。因此,人工智能不得成为作者或著作权人,人工智能生成物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不能享有著作权。


三、域外国家著作权法相关立场简介



1、欧盟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立场


首先,观察欧盟主要国家(包括法国、德国、意大利)的著作权法,均坚持以人类为中心的著作权制度,人工智能系统并非作者。


其次,《为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知识产权》文件显示欧洲议会的态度,为了“遵守与自然人(natural person)有关的原创原则”,“并且由于‘智力创作’(intellectual creation)的概念涉及作者的个性(the author’s personality)”,所以应当认定“人工智能和机器人自主创作的作品不符合版权保护的条件”。[10]


最后,2023年5月11日,欧洲议会内部相关委员会通过了《人工智能法案》草案,堪称当前世界范围内最系统的人工智能立法。该法案草案第3条定义,人工智能系统(AI系统)是指基于机器的系统,它被设计为以不同程度的自主性运行,并且可以为了明确或隐含的目标,产生诸如预测、建议或决定等影响物理或虚拟环境的产出。基于前述定义,对相关的主体、范围、行为(含禁止)、风险、治理、市场后监测、信息共享、市场监督等均进行了规定,但并未明确人工智能系统生成物属于作品、享有著作权。


2、美国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立场


美国现有著作权法也不支持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版权性,法律实践中,著作权所保护的作者必须是人(Persons),如“猴子自拍案”。也有人主张,美国著作权法上的雇佣作品规则可以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版权性提供了解释空间,但也只是少数人从法律解释学方面的想象性行为,并未成为现实。事实上,美国联邦判例明确否定了将机器视为雇员的可能性。[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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