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政府发布的2023年3月16日《联邦公报》显示,美国版权局在发布的美国联邦法规第202部分《版权注册指南》中,明确AI自动生成的作品不受版权法保护。对于AI生成内容的版权认定标准为:如果一个作品的所有要素都由机器产生,没有人类行为者的任何贡献,则不符合版权登记资格。在版权局看来,版权只能保护人类创造力的产物。[12]
四、我国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经验上的立场
1、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首先,正如上文所提,我国的《著作权法》未给予人工智能成生物著作权保护。需要注意的是,新版著作权法于2020年11月11日通过修订,此时,已经就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问题有广泛的讨论,但《著作权法》中没有任何条款对此作出相应的反应或暗示,恰好证明了立法者对人工智能生成物在著作权方面的态度。因此,不能简单的通过法解释学技巧,将人工智能生成物纳入著作权法的规范范畴。
其次,2023年1月10日起生效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其未涉及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问题,仅在第17条规定,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提供以下深度合成服务,可能导致公众混淆或者误认的,应当在生成或者编辑的信息内容的合理位置、区域进行显著标识,向公众提示深度合同情况:(一)智能对话、智能写作等模拟自然人进行文本的生成或者编辑服务;(二)合成人声、仿声等语音生成或者显著改变个人身份特征的编辑服务;(三)人脸生成、人脸替换、人脸操控、姿态操控等人物图像、视频生成或者显著改变个人身份特征的编辑服务;(四)沉浸式拟真场景等生成或者编辑服务;(五)其他具有生成或者显著改变信息内容功能的服务。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提供前款规定之外的深度合成服务的,应当提供显著标识功能,并提示深度合成服务使用者可以进行显著标识。
最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已于2023年5月23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23年第12次室务会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同意。暂行办法亦未规定人工智能生成物构成作品、享有著作权,仅仅在第12条规定,提供者应当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对图片、视频等生成内容进行标识。
因此,我国的法律法规并未认可人工智能生成物属于作品、享有著作权保护。
2、法院判决案例
案例一: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下称腾讯公司)诉上海盈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13]
王韫菲律师认为该案是法院支持人工智能生成物享有著作权的案例,其援引案例时明确“法院认为,案涉文章在形式上符合文字作品的要求,体现了对股市信息的选择、判断,原告的个性化选择和编排行为对文章创作有决定性作用,故该文章属于作品”。[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