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评】
本案涉及5G技术的基础专利,本专利的有效性与我国通信技术的发展息息相关。二审法院首次明确在专利确权案件中,在一审判决认定本专利不享有优先权的前提下,针对华为公司在二审期间撤回起诉的申请,二审法院不应简单一裁了事,而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审查该申请是否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重点应审查若涉案无效决定的结论为部分无效或者宣告涉案专利权有效的,一审判决有关专利权有效部分的认定是否存在相反的结论并实质影响该专利权的效力,因而,裁定准许撤回起诉是否会有损社会公众或其他人利益。本案所确立的裁判规则,不但对专利确权案件中是否准许当事人二审期间撤回起诉具有指引作用,对一审法院在专利确权案件中是否准许撤回起诉同样具有借鉴意义。
No.2
“MLGB”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基本信息】
案号:(2018)京行终137号
(2016)京73行初6871号
原告:上海俊客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三人:姚某
【案情】
第8954893号“MLGB”商标由上海俊客贸易有限公司(简称俊客公司)于2010年12月15日申请注册,于2011年12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婚纱等商品上。2015年10月9日,姚某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诉争商标无效宣告申请,认为诉争商标容易让人想到不文明用语,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具有不良影响。2016年11月9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被诉裁定认定:社会公众容易将“MLGB”认知为不文明用语,依照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裁定: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俊客公司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裁定,并由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一审法院合议庭多数意见认为,诉争商标具有不良影响,判决驳回俊客公司的诉讼请求。俊客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应从判断主体、判断时间、含义的判断标准以及举证责任四个方面考虑诉争商标是否具有“其他不良影响”。在网络环境中已经存在特定群体对“MLGB”指代为具有不良影响含义的情况下,结合俊客公司在申请诉争商标时,还申请了“caonima”等商标的情形,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据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