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评】
本案为商标代理机构规避法律规定恶意注册商标的典型案例。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深入推进,商标注册程序优化、注册周期缩短、注册成本降低,当事人获得商标注册更为便捷。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个别代理机构采用各种方式恶意申请、囤积注册商标的行业乱象,严重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为此,2013年商标法增设了商标代理机构限制注册条款,以规范代理机构的执业行为,但实践中依然存在有意规避的现象。本案中,二审法院综合考虑全案情节,将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近亲属的行为视为代理机构的行为,对法律适用进行了有益探索,又对切实有效打击恶意注册商标的行为,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充分的司法保障。
No.4
“电视剧《龙门镖局》宣传推介”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民终229号
(2015)京知民初字第62号
原告:北京联盟影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小马奔腾壹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小马奔腾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安徽广电海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海南电广传媒影视有限公司
被告:东阳盟将威影视文化有限公司
被告:柏联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盛达思(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告:西安小马腾飞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情】
北京联盟影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联盟影业公司)曾委托编剧陈万宁(笔名宁财神)创作了《武林外传》剧本且约定全部版权及衍生品的所有权归联盟影业公司所有。该剧播出后取得了巨大成功。2012年,陈万宁创作完成了《龙门镖局》剧本,并由北京小马奔腾壹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小马奔腾公司)等八方联合投资出品拍摄了电视剧《龙门镖局》。后电视剧《龙门镖局》在各大媒体进行宣传推介。该剧的宣传推介中明示或暗示《龙门镖局》与《武林外传》存在前世今生关系,且陈万宁多次宣称《龙门镖局》系《武林外传》的“升级版”, 部分媒体还报道“编导宁财神表示该剧能‘完胜’《武林外传》”等内容,联盟影业公司以八被告的上述宣传构成虚假宣传和商业诋毁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八被告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3000万元及合理开支1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明示或暗示《武林外传》与《龙门镖局》存在前世今生关系的宣传,不会引人误解,不构成虚假宣传。陈万宁的行为应视为《龙门镖局》相关权利主体的宣传行为,其宣称《龙门镖局》是《武林外传》的“升级版”,属于对商品作片面对比的虚假宣传行为;其在宣传中有关《龙门镖局》能“完胜”《武林外传》的陈述,属于商业诋毁行为。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小马奔腾公司赔偿联盟影业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开支1万元。联盟影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龙门镖局》和《武林外传》至少存在剧情元素、拍摄场地、制作、叙事结构等方面的改变或提升。上述改变或者提升是否属于“升级版”,能否达到“完胜”的程度,属于见仁见智的问题。就观众而言,不同电视剧之间并不当然具有替代性,相关公众对于一部影视剧的质量评判通常也不会仅依赖于他人的推介。就版权交易市场而言,在案证据无法证明涉案宣传内容对《武林外传》电视剧的版权授权市场带来了负面影响,并导致损失。因此,涉案宣传推介内容不构成虚假宣传、商业诋毁。据此,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联盟影业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