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腾讯公司在该案中主张游戏场景地图为图形作品,游戏小地图为美术作品,一审法院认可了该主张,只是在结论安排上,认定游戏小地图已经在游戏场景地图中获得保护,不再单独以美术作品保护,否则为重复保护。
3、服装、道具
影视剧拍摄往往需要试装、定妆,这过程中,很多都会进行特定服装设计、制作,因为服装设计对于塑造人物形象、推动故事情节起到重要作用。服装设计以色彩、线条为表现形式,对于色彩、线条的选择、安排、造型等具有独创性的,可构成著作权法项下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道具在影视剧拍摄或游戏制作中无处不在,包括陈设道具、效果道具、动物道具、武术道具(武器装备)等,有些道具是通过精心设计并委托专业团队制作完成的,具有独创性,符合美术作品构成要件,受著作权法保护。
4、摄影(影片)
摄影是指摄影师根据导演要求及分镜脚本运用摄制方法拍摄每场戏的全、近、中特写镜头,过程中会与灯光师一起调整灯光运用,力求达到最佳效果。摄影师拍摄完成一帧帧影片后,作为拍摄素材供剪辑以完成最终的剪辑片(影视剧)。此处的摄影特指拍摄完成的一帧帧影片,属于摄影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因此,摄影形成的一帧帧影片属于《著作权法》第17条第3款规定的“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事实上,该等一帧帧的影片中的某些特定影片被选择用于制作影视剧海报、宣传页等,即属于对单独摄影作品的使用。
5、角色形象
角色是影视剧中演员扮演的剧中人物(如:《狂飙》中的“高启强”“安欣”等)或游戏中的人物,角色形象是指视听作品中描绘或角色扮演所形成的穿着打扮、精神面貌、个性特点等方面的总和。如:游戏《街头霸王》中的“阿朵跟”,影视作品《迪迦奥特曼》中的“迪迦奥特曼”、电视剧集《陈情令》中的“魏无羡”形象等。
关于视听作品中的角色形象,应以慢动与真人区别待之。
(1)动漫类视听作品,含动画片、游戏等。
在动画片、游戏中,角色形象属于其核心要素及资产,创作过程复杂,包括角色概念的设定、角色草图的画作、角色形象的充实(如表情、容貌、身材、服饰、色彩等),若创作三维角色形象,则还需要建模、贴图、渲染等。这都无不表现出创作者的创造性发挥,其成果符合我国著作权法项下美术作品构成要件,受著作权法保护。参见如下经典案例:
央视动漫集团有限公司与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二审法院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