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游戏美术
游戏中肉眼所见的一切画面都属于游戏美术(注意与视听作品客体加以区别),包括角色、动画、道具、场景、特效、用户界面等。游戏美术从创作流程角度包括设定原画、分镜、勾线、天色、制作动画等。角色形象、道具、场景于上文陈述,属于美术作品,非抄袭而来的动画、特效、用户界面同样是“独自完成+创造性”的智力活动成果的表达,属于“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即美术作品。
二、不构成作品的元素
1、名称(标题)
视听作品名称是否构成作品的问题,可以先看一个典型案例,即,西安曲江大秦帝国影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孙皓晖著作权权属纠纷案:
小说或剧本或电视剧名称“大秦帝国”是否属于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问题,一审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名称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并没有明文规定,但作品名称属于作品的一部分,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大秦帝国”虽不具有普遍意义上的独创性,但在本案中,正是因为《大秦帝国》小说及《大秦帝国》系列电视剧的推广使得“大秦帝国”在本案中具有了一定的独立性和指向,大秦帝国公司成立于2010年8月31日,《合同》签订于2010年8月,其改编拍摄《大秦帝国》系列电影、电视剧具有一定的延续性,但应在《合同》授权许可的期限和范围内,现大秦帝国公司在《合同》期满后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继续以“大秦帝国”为名称拍摄电视剧的行为亦构成了侵害孙皓晖的著作权。二审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作品名称能否享有著作权,取决于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关键在于是否具有独创性。一般而言,“大”,是通用文字,通常形容面积、体积、容量、力量、强度、规模等超过一般对象;“秦”,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朝代的惯常称谓,也引申为秦朝、秦国、秦王、秦地等;“帝国”,泛指国力强大的国家,具有鲜明特征的政治、经济、社会、军事体系和人文价值观,如罗马帝国、法兰西帝国、秦帝国(见《秦帝国疆域图》地图出版社1957年)等。“大”与历史朝代、统治王朝及“帝国”组合的记载和使用,在文献、著作等文学艺术领域较为常见,如大秦、大唐、大清、蒙古帝国、大汉帝国等。涉案作品名称为“大秦帝国”,其中的“大”、“秦”、“帝国”均为通用文字、词汇,孙皓晖采用“大秦帝国”作为其创作的小说及影视文学作品、电视剧本等系列作品名称,虽包涵着作者对作品素材、标题名称的研究分析和提炼加工,但“大秦帝国”这一字、词组合缺乏必要的长度和深度,无法充分、完整地表达和反映作者的思想感情或研究成果,也无法体现作者的智力创作,不符合作品独创性的要求,不能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另外,单独存在的通用文字、词及词汇是社会公众自由表达思想感情的基本工具,如果将通用文字、词组及其简短组合作为“作品”予以著作权保护,就会导致该文字词组等被个人垄断,排斥他人再创作同题材的作品,思想交流和文艺创作等必然受到阻碍,无疑会给社会文明发展造成极大的障碍,有悖于著作权法的立法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