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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委员来稿】视听作品系列|视听作品相关元素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来源: | 作者:法务秘书处 | 发布时间: 2023-07-20 | 4622 次浏览 | 分享到:

(北京大铭律师事务所 何平律师、法务工作委员会 法务委员)

笔者在视听作品系列之《视听作品的权利客体》一文中阐明,视听作品著作权客体为具有独创性的一系列有伴音或无半音的连续画面,该等连续画面应符合“思想/表达二分法”。实务中,涉及视听作品时,还会涉及相关作品或元素,如:影视剧的标题、主题、题材、服装、置景(场景)、道具、摄影、角色形象、角色名称、配曲、剧本、脚本、小说及网络游戏之故事情节、游戏规则、角色形象、美术、音乐、道具等。正如李扬教授所言,“视听作品制作者虽对由各个可以独立使用部分有机构成的视听作品整体享有著作权,但该著作权却并及于有机构成视听作品整体的各个可以独立使用部分,除非著作权法有直接规定,或者合同有特别约定。该等相关作品或元素不是视听作品著作权客体,不在视听作品著作权保护射程范围内,其权利归属于谁,如何行使呢?

一、单独构成作品的内容

我国《著作权法》第17条第3款规定“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即,剧本、音乐等单独构成作品,其著作权由作者享有和行使,除非另有合同约定。

除了明文规定的剧本、音乐外,还有何种内容属于单独构成作品的呢?

判断与视听作品相关的内容是否单独构成作品,应根据《著作权法》第3条的定义进行,具体可参照笔者于《视听作品的权利客体》一文论述,即符合著作权法项下作品需要满足:独创性(独立+创造)+思想/表达二分法。

1、小说、脚本、故事情节

小说创作于视听作品之前,属于独立的文字作品自不待言。小说作者独立享有和行使著作权,并授权视听作品制作者改编权、摄制权、发行权,作者对小说著作权的行使亦不受视听作品及其制作者的限制。

脚本是导演将剧本拍摄成视听作品过程中的拍摄计划和底本,用于清晰、逻辑准确的描述故事及发生地点、时间、角色、角色对白、角色动作、角色情绪变化等。通常而言,脚本可分为文字脚本和分镜脚本。文字脚本包括故事大纲、对白、旁白;分镜脚本则是在文字基础上加上镜头语言,包括镜序、事件、地点、景别、人物、服化道、对白、旁白、背景音乐等。脚本是导演的独创性表达,可独立构成文字作品,其著作权由导演享有和行使。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剧本创作的脚本属于演绎作品,著作权的行使需要符合演绎作品著作权行使规则。

故事情节,是叙事性文学作品内容构成要素,是表现人物关系、人物性格、人物与环境关系的系列生活事件。故事情节是小说、剧本的核心元素之一,若单独抽出来,亦符合独创性表达智力成果之定义,可以是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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