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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委员来稿】视听作品系列|视听作品相关元素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来源: | 作者:法务秘书处 | 发布时间: 2023-07-20 | 4633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视听作品(或其他作品)的名称是否属于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问题,陕西省高院的意见是准确的,应就该名称本身是否达到作品构成要件判断,即符合“独创性+思想/表达二分法”的要件,陕西省高院认为,“大秦帝国”既不符合独创性的要求,也不属于表达的范畴。通常而言,视听作品名称是较短的文字、词汇或其组合,虽然蕴含作者的研究、提炼及想法,但缺乏必要的长度和深度,无法充分、完整表达作者智力创作成果,不符合独创性要求,此外,文字、词汇及其简单组合总是有限的,是属于客观存在的事实,即“思想”的范畴,不应予以著作权保护。当然,我国著作权法并未明文规定作品名称不属于作品,即并未排除属于作品的可能性,只要其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

2、主题、题材、素材、人物关系

主题、题材、素材是否属于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问题,先看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81号:张晓燕诉雷献和、赵琪、山东爱书人音像图书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人民法院认为,《最后的骑兵》与《高原骑兵连》系因均以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精简整编中骑兵部队撤(缩)编为主线开展的军旅历史题材作品,该历史题材是社会共同财富,不能为个别人所垄断。因此,第一,即便两部剧的主题、题材主线相似,因题材、主题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不能认定抄袭;第二,其中包括的三角恋爱关系、官兵上下关系、军民关系等人物设置和人物关系,属于军旅题材作品不可避免的必要场景,因表达方式有限,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第三,两部剧中有些情节相同、相似,系基于公有领域的素材或缺乏独创性素材,不应认定侵权。

对于相同的主题、题材、素材,是全社会公共领域的共有财富,属于思想的范畴,任何人都有独立创作的空间和自由,若允许任何人独占使用某些主题,则会限制创作的空间和自由。关于主题、题材属于思想范畴的论述,在武汉光亚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黄乾生与刘若英、叶如婷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文学作品有一段精彩的论述,对视听作品主题、题材同样适用,内容为:“具体到文学作品中,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不仅指文字符号的最终形式,当作品的内容被用于表达作者的思想、情感,体现作者的创作时,也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但这种属于表达层面的内容,必须是可以体现作者创作的足够具体的表达。因此,排除思想之保护,并非不保护文字形式之外的所有内容,而仅仅是不保护作品所表达的抽象内容。其原因在于,文学作品中,思想和表达通常是混杂在一起的,形成一个金字塔结构,底端是最为具体的文字表达,这些表达体现着作品的内容,尤其是故事情节,对这些表达可以不断地抽象和概括,逐步形成一句话、一个段落、一个章节、整部作品体现的故事情节,当这种概括抽象到一定程度,就脱离了表达的范畴,成为作品所表达的抽象内容——思想,最终可到达金字塔顶端——最为概括的主题思想。因此,在金字塔的顶端和底层之间,会存在一条分界线,之上是不受保护的思想,之下是受保护的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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